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实务

如何科学地确定价格指标的“评标基准价”(下)

2009年07月28日 14:29 来源:打印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基本原则

采购人的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的宗旨是要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为了采购人利益而拼命“杀价”,全然不顾供应商的合理利润空间;也不能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放弃为采购人节约采购资金。为此,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方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就不能不考虑供应商的投标价,以认同他们的合理利润空间。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必须兼顾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双方利益。


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众所周知,采购项目的预算一般都是在上一个年度的年底就编制完成,而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时点与项目的采购时点之间,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因而,一个项目的采购价究竟多少,还必须取决于项目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样,在制定评标的基准价时,就必要同时结合和参考市场供应价与采购项目的预算价。


项目的标底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标底价,是由项目的基本成本及合理的利润空间构成的,项目的标底价基本上能客观地衡量一个项目的采购价格水平,供应商的报价越是接近标底,竞争力就越强,而无论是高还是低,只要偏高标底,其竞争力就越弱。因此,制定评标的基准价必须要将投标报价与标底进行有机结合。


科学确定“评标基准价”的方法


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只要投标人的报价在采购项目的合理取值范围内,无论其“偏离”标底价多高或多低,采购人都必须要从这些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位“相对”最佳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因此“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不仅要结合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最高限价,或标底价,或预算价等,更重要的是必须要结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面对这些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其所涉及的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大小有很多,其影响力大小也高低不一,如果全盘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那么,“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就比较繁琐,鉴于这种现状,我们可以按政府采购业务所涉及到的权益当事人进行分类考虑,如,可以将权益当事人分为两类,即采购人、供应商两类,而每类当事人各选一项最重要的、最能代表当事人权益的一项因素来作为价格指标的评价标准,再将各类权益当事人所考虑的事项或因素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而成“评价基准价”。具体来说,在涉及采购人的诸多价格因素中,如标底价、预算价、最高限价等因素,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给予考虑,如有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标底价,无标底价的可以选择最高采购限价;对涉及供应商的诸多因素中,可以选择投标报价。然后再将体现采购人利益的最高采购限价,以及体现投标人利益的投标平均价这两个因素,按事前确定的比例共同组合成“基准价”。按照这种思路,“评标基准价”就可确定如下:项目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或标底价等)X采购人权重比例+平均投标报价X(1-采购人权重比例)。其中,采购人权重比例可以通过随机抽选产生。平均投标报价是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当投标人较多时,可剔除最高报价及最低报价后,以其他报价计算平均数;当投标人少于5人时,可直接进行计算平均报价。这样按上述公式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既考虑了采购人的权益,又结合了所有投标人的具体报价情况,能够较为实际地评价现有投标人的价格竞争力大小,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