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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吗?

2024年08月13日 10: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打印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方式吗?无论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比如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下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以追加采购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标的物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其适用于各类政府采购方式。但要注意,前提必须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