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合作创新采购合同
2025年05月20日 09: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何一平
合作创新采购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还是买卖合同?笔者认为,合作创新采购合同即研发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的合同。
合作创新采购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合作创新采购研发合同(包括相关的补充协议)中有关订购的条款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而有关首购的条款属于买卖合同的内容。
虽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作创新采购、订购的定义均称双方“合作研发”,但是订购在合同类型上仍然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而不是合作开发合同。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换言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就不是合作开发合同。而合作创新采购的订购阶段,采购人并不参与研究开发工作。财政部国库司司长李先忠在2024年4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合作创新采购指的是对于目前市场上没有的、需要研发的创新产品,由采购单位从研发环节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购买研发服务,也表明采购人并不参与研发。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和第八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提出(确定)研究开发要求(目标),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发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研究开发目标)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发方案),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创新采购订购阶段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符合该规定。
笔者认为,合作创新采购所称的合作研发,重在表达财政资金与社会技术的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而非作为财政资金使用人的采购人直接参与研发。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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