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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转送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材料是否合规

2025年09月09日 09:3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温朝文
基本案情
E采购人(某市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为了丰富员工工余生活,经其主管部门某市经济发展局批准,决定在办公大楼一楼建设内部健身中心,配备相关健身器材。受E采购人委托,某市A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发布2024—SH156采购招标公告,采购项目为内部健身中心健身器材招标。8月13日,潜在投标人B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经研读项目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B公司认为E采购人属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于是就有关歧视行为书面向市财政局提出质疑。财政局收到B公司质疑后回复B公司该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财政部门管辖,并将质疑材料转送给E采购人及A代理机构办理。8月16日,A代理机构就B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随后,B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8月20日该项目开标,8月23日中标供应商名单发布。8月29日,B公司因不满A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内容,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采购投诉书。9月12日财政部门回复B公司,认为其所反映的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并将投诉材料转送该项目的采购人主管部门某市经济发展局。
问题引出
财政局转送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材料是否合规?
案例分析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办理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投诉事宜是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例中E采购人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本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是属于国有企业采购项目。笔者认为,财政局回复B公司“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财政部门管辖”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财政部门无权管辖项目的质疑、投诉,该市财政局将相关材料转送其他部门处理则是不合规的。
首先,某市财政局将潜在投标人B公司的质疑材料转送给E采购人和A代理机构不合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项目质疑材料需要转送给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因此,某市财政局在接到B公司的质疑材料后认为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将质疑材料转送给E采购人及A代理机构办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财政局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质疑材料是可以按照信访程序办理的,因此将质疑材料按照信访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符合规定。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和做法是不合规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如果财政局认为B公司的质疑是信访,根据此条规定,财政局应当告知B公司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即告知向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而不是转送质疑材料。
其次,财政局将投诉材料转送该项目的采购人主管部门某市经济发展局不合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如前所述,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是属于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财政局回复B公司“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属财政部门管辖”,但是,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B公司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而不是代替B公司将投诉材料转送给采购人的主管部门。
最后,某市财政局将投诉材料转送该项目的采购人主管部门某市经济发展局,可能误导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材料的转送只存在于上级部门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对于同级部门的信访材料不适用“转送、代办”。财政局转送B公司的投诉材料给经济发展局,可能会误导经济发展局,让其误认为是上级部门转送,以为其有法定处理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争议的权力。然而,本项目属于国有企业自愿采用招标项目进行的日常采购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国有企业自愿招标的健身器材采购项目,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虽然该招标项目经过了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发展局的审批,但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等同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就本项目而言,经济发展局并不是其下属国有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部门。因此,财政局将B公司的投诉材料转送给没有法定监管权的经济发展局,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局误认为其有监管权,进而作出不合法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错误回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例中财政局应依法告知B公司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而不是将质疑投诉材料进行转送。如无相关部门处理本案例中B公司的投诉,则应当告知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信访工作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