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吗?
2026年04月28日 09: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印】 
案例回放
某市交通文明劝导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至少安排24名一线文明劝导人员,每日上岗劝导4小时,服务内容包含行人、交通违规劝阻等工作。招标文件还要求采用小时单价计价方式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以中标供应商响应的小时单价乘以实际总服务工时核算,投标报价需填报单人每小时服务单价。
本项目共四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在核算报价时发现,C供应商(来料加工企业)报价为20元/小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2元/小时,评标委员会未开展进一步核查,直接以“投标报价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违法用工风险”为由,判定C供应商投标无效,并出具评审报告。C供应商对此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直接以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定投标无效,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异常低价评审的规范程序,属违规操作。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定底线,属于履约环节的强制性义务,而非投标报价的“最低限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也不能仅凭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直接否决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
此外,C供应商自身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具备在交通劝导间隙统筹安排生产作业的条件。该类企业可以通过“一岗双用、错峰统筹”的模式,安排劝导人员在完成每日4小时文明劝导工作之余,其余工作时间参与来料加工作业,通过两段工作合并计酬,使劳动者每月总收入不低于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这种模式下,劝导岗位的小时单价看似偏低,但整体薪酬结构合法、用工方式合规,是企业基于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的合理成本控制方式,不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偏低后,应按照《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财库〔2026〕2号)的规定启动异常低价核查程序,要求C供应商对报价构成、用工安排、薪酬发放方式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C供应商能够举证说明其通过来料加工业务与劝导岗位统筹用工,确保人员实际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成本测算真实可信、履约措施明确可靠,则应当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只有在供应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明确无法保障劳动者薪酬底线、可能影响项目服务质量时,才能按照规定作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投标报价不一定无效。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既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也未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模式与成本构成,直接判定投标无效,违反了87号令第六十条和财库〔2026〕2号的有关规定。在以人力为主的服务项目中,评审专家应注重实质合理性判断,兼顾用工合规底线与市场竞争规律,做到依法依规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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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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