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性审查错误属于应重新评审的情形吗?
2026年04月28日 09:2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打印】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应该以哪个法条为准?
答: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应当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准,资格性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资格性审查,避免发生错误。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