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精准处置:把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救济关"
2026年10月16日 10:05 来源:《政采观察》专栏 【打印】 
导语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权利,也是一道检验采购活动能否站住的自检关口。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33212.96亿元,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081.6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69.49%。盘子越大,这条通道的每一次动用越受关注。
近年来,一种新型情形引起各方注意:个别供应商在多个省份、以高度相似的模板化理由反复发起质疑投诉,投诉量与其经营体量、中标情况明显不成比例,项目虽未必被推翻,周期却常常被拉长数月。公共采购营商环境舆情研控平台监测显示,面对这类情形,多地财政部门没有选择"一律驳回"或"一律迁就"的简单处理,而是逐案核查事实、逐项回应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分类处置。本文从事实、纠错、程序、机制四个层面,观察这条通道的实际运行状态。
一、主张须落到采购文件上
质疑投诉能否成立,关键看主张有无事实与依据支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把举证责任划得很清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则把"空对空"的主张挡在门外——主张要站得住,必须能在采购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中找到对应落点。
公开处理决定印证了这一逻辑。某直辖市城区一个餐厨垃圾及挂桶车采购项目,8个采购包、预算规模逾千万,供应商一次性提出3项投诉,监管部门核查后认定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全部驳回,采购活动按原结果推进;某中部省份县级市的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供应商就6个方面提出主张,监管部门逐一审查、逐一答复,并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
逐项对账实则是监管专业性的直接体现。投诉事项多涉及评分标准设置、业绩条件、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专业判断,既不能靠"投诉了就先停一停"回避,也不能用一句"不予支持"打发。公开的处理决定书要求写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审查结论,等于给每一次处置留下可复核的凭证。
二、瑕疵必纠且不误事
守住边界,不意味着对采购文件的瑕疵视而不见。平台监测的样本中,一批投诉被认定成立,直接推动了采购文件纠错:某沿海省份城区的垃圾收转运车辆采购项目(二次),技术参数评分未量化对应,责令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某西部省份的生活垃圾收转运站设备更新项目,评分标准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样责令修改后重新采购;某东部省份一个八百万元级项目,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结果,项目免于停摆。
三条结论指向同一个判断标准:采购文件确有硬伤的,改;主张站不住的,驳;程序与结果均无问题的,不折腾项目。这一分寸感并非个别现象——地方公开台账显示,某县域财政部门2020年至2026年的19条可核投诉记录中,驳回或认定不成立10条,认定成立或部分成立7条,另有3条因撤回而终止;被认定成立的案件几乎都指向采购文件的量化与程序瑕疵,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5次、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或倾向性5次、检测报告或原件核验要求不当3次、程序违法3次。
全国面上的数据更能说明问题。财政部2026年9月29日一次性发布第3555—3575号共21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驳回11条、占52%,全部或部分成立10条、占48%。近一半的成立率,远高于"投诉多败"的通常直觉——进入集中裁决环节的案件,经过前置质疑过滤后,实质问题占比并不低。
三、时限划出可计算边界
现行制度为这条通道刻下明确的时间刻度:《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质疑期、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投诉期、第五十六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裁决期。94号令第二十六条予以重申,并设置了必要但有限的缓冲——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内。第二十八条同时划出上限: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上限既给调查取证留出空间,也给项目落地进度设定了可预期的边界——救济权行使不能无限期地悬置在采购项目之上。
公开本身就是最好的约束。94号令第三十四条要求财政部门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平台监测显示同类主体的处理公告已覆盖十余个省级区域,绝大多数在法定框架内按期完成处置。这种透明度既压缩了"用投诉换空间"的操作余地,也让确有委屈的供应商不必担心"投诉无门"。
效率同样可以被量化。河南济源示范区财政局2025年受理的投诉处理案件仅2起,较上年同期下降75%,均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办结率100%。该地的做法是把功夫下在"前端":推行"提前介入"预警调解机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向财政部门备案;对事实清晰、争议较小的案件组织双方协商;案件处理结束后定期梳理共性问题,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风险提示。投诉量下降与办理质量提升同步出现,说明争议化解并不必然以延缓程序为代价。
四、制度到位而标尺待细化
针对虚假、恶意投诉这一极端情形,94号令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设置约束手段: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列入名单并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设有相衔接的口径。制度供给并不缺位。
真正的问题出在标准不统一。有地方监管人员反映,受基层监管力量限制,同样的投诉案件在不同地方处理结果差别较大;公开台账还显示,有的地方在驳回不实投诉的同时,一并对代理机构合同公告不及时、录音录像不完整等问题责令整改。为破解评判尺度不一,福建已在泉州、南平开展试点,将基层投诉案件统一收归市级、省级集中处理。
更深一层的难点在于认定标尺。"高频模板化主张"与"恶意投诉"之间的边界尚未形成公开的典型案例。从公开检索范围看,全部驳回几乎都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依据,属于实体审查后否定主张,而非对投诉人主观恶意的定性。这一课题仍需更细化的规则支撑,包括跨区域处理结果的信息共享口径、关联指标的权重设定,以及预警提示转化为监管措施的启动条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亦已将"未遵守本法规定答复质疑"列为采购人的违法情形,回应了责任衔接的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院长、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主任王丛虎教授长期从事政府采购法治研究与修法论证,他对修法方向的判断是:修订草案的核心价值在于重塑政府采购的权责体系,更加突出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全流程公开透明,完善质疑投诉救济机制。他同时提示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当前行业普遍存在"重程序、轻舆情"的治理短板,程序合规并不等同于舆情安全;一份质疑答复是否充分说理,既关乎个案结果,也关乎采购主体的公信力。
标尺的落地,已有更为具体的实践。在浙江省财政厅与杭州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淳安县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行刑衔接机制,2026年1至10月,淳安县公安局共打击收网8个政府采购恶意质疑投诉团伙,采取强制措施32人,其中一个团伙的违法行为已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条从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到司法判决的完整链条,为"提示不等于定性"补上了最后一环。
政府采购立法专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特聘专家王周欢,理论视角与一线办案经验相互支撑,是理论与实务兼具的资深专家。他对认定难度的判断是,根源不在标准模糊,而在标准尚未细化到足以直接对应个案的程度。他建议,判断一个投诉是否越出正当救济的边界,不妨回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一前提:投诉事项能否指向自身权益、主张能否被证据支撑,是最具可操作性的检验起点,制度层面的细化应当沿着这一逻辑展开。
标尺缺位,不意味着只能被动等待。公共采购营商环境舆情研控平台监测显示,跨省高频、跨项目复现、文本高度近似的主张已在多地同时出现,仅靠单一区域的公开信息,难以看清其全貌。该平台按主张要件、事实依据、论证结构等要素横向比对全国范围内公开的投诉处理信息,在十余个省级区域中识别出同源主张群,再由研判人员逐条复核,确认其指向的是真实损害还是无据主张。
公共采购营商环境舆情研控平台数据显示,平台上已形成一批可核查的企业画像。画像包含主体名称、涉及区域与项目数量、主张类型分布、历年裁决结论、驳回率等维度,并以关联图谱呈现其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投诉主体之间的交叉关系。数据显示,对跨地区、多项目、高驳回率的投诉主体,画像信息已成为监管核查的重要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平台提供的是线索而非结论。公开数据表明,仅凭机器比对容易把正当维权误判为滥用权利,仅凭人工经验则难以跨区域发现重复性,"提示不等于定性"这道边界必须守住。画像的价值在于把散落各处的同源主张串联起来,为监管核查提供可复核的线索,最终认定仍须依法定程序作出。归根到底,这套机制要解决的是一个朴素问题:让规则保留弹性,但让每一个试图在弹性中牟利的人,都无法成为可以反复得手的赢家。
五、用准比用多更重要
评价一条救济渠道的优劣,最容易走错的一步,是只看投诉量降了多少。投诉量下降可能来自受理趋严,也可能来自源头规范,两者含义全然不同;而支撑采购文件改进的纠错结论积累了多少,才是硬指标。
这一判断在公开数据中得到了印证。前述19条县域记录与21条财政部公告呈现的同一分布是:被认定成立的投诉几乎都指向采购文件的规范化短板,被驳回的则集中在缺少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上。这个分布比任何一方的单方面陈述都更有说明力——它证明监管机制在正常运转:该纠的已经纠了,不该让的也没有让。对采购人而言,这是必要的提醒,把评分标准写量化、写科学,本身就是抵御投诉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容易被投诉的方式;对其他供应商而言,这同样是一种保护,不因无关主张被反复拖入等待。
每一次依法依规、说理充分的处置,都是在给市场主体交付一份确定的预期:规矩之内,怎么争都可以;规矩之外,争不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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