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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采购样品应当如何评审

2026年10月20日 14: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黄小洁

  在家具采购中,样品能够直观展示产品的外观、工艺和使用体验。但样品究竟看什么、怎么评,不能只靠评审专家的经验和感觉。对于采购人而言,采购的难点在于既要通过样品把好质量关,又要合理控制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对于评审专家而言,难点在于既要作出专业判断,又要说明每一项得分、扣分的依据。

  笔者在梳理家具采购招标文件时发现,一些样品评分标准存在3类问题:一是笼统评价,将结构设计、制造工艺、外观质感等合并设置为一个评分项,缺少明确的分值对应关系;二是查验方法与评审内容脱节,要求专家仅凭外观判断内部防锈处理、板材基材等不易直接观察的事项;三是性质混淆,将尺寸、厚度等可测量参数与外观、触感等指标混在一起打分。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工作前移,从样品设置、标准编制、现场评审3个环节共同发力。

  科学要样品

  首先,不能将提供样品作为家具采购的默认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明确,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在书面描述难以准确表达需求、需要通过样品作主观判断确认需求满足情况等特殊情形下适用。因此,采购人不能因为“看实物更放心”,就要求供应商搬来一整套家具。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应明确是为了判断哪一项需求,以及该事项能否通过技术参数、图纸或者其他资料判断。

  其次,对于确需提供样品的,应围绕评审目的控制样品范围。建议按照“评什么、要什么”的思路,综合考虑产品代表性、工艺特点和制作运输成本确定样品种类、数量。需要考察整体结构、装配效果的,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成品;仅需观察局部工艺的,可以考虑部件或者材料小样。笔者认为,金额占比大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但不能单独成为要求提供大件成品样品的理由。

  再次,小样应解决具体问题,不能被赋予超出其能力的证明作用。例如,板材截面小样可用于观察截面构造,封边小样可用于观察结合部位的处理情况。但不宜据此直接认定成品内部材质完全一致,更不能以目测、触摸替代对环保性能、力学性能等指标的专业检测。笔者认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小样对应的产品、部位及评审用途,并明确其与成品样品的对应要求。

  最后,对于确需提供的样品,应事先写清制作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等事项,而不能将这些问题留到评审现场临时决定。

  精准设标准

  样品评审标准的设置不能停留在“专家能够理解”,而应进一步做到“不同专家按照同一规则能够操作”。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分值应与指标等次相对应。标准编制的起点,应是采购需求,而不是先设一个样品总分,再寻找若干评价用语设置相应分值。

  一是区分实质性要求与评分要求。不能将所有样品问题都设计成“发现一处扣一分”。涉及依法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者招标文件合法设定的实质性要求,应按其性质依法审查处理,不能以扣分代替符合性判断。对于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指标,再根据其对质量、功能的影响设置相应分值。尺寸、厚度等客观参数,也不宜交由专家在一个分值区间内自由评价。

  二是将笼统评价拆解为具体检查事项。“工艺优良”“外观精美”等表述,既难指导专家操作,也难向供应商解释。建议将其细化为封边是否脱胶、表面是否出现漆膜流挂、可见焊缝是否存在外观缺陷等可观察事项,并明确检查部位、方法、计分单位及扣分上限。

  例如,对某桌面封边工艺,可以设计如下示例规则:“检查桌面四条外露封边,每条1分;某条封边出现脱胶、开裂、露芯任一情形的,该条不得分;同一条封边出现多种上述情形不重复扣分,本项满分4分。”这一示例重在说明:评审标准不仅要列出缺陷名称,还要说明检查哪里、按什么单位计分、同一部位是否重复扣分。具体检查范围和分值仍需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不宜机械照搬。

  三是对确需专业判断的事项明确评价边界。细化和量化并不意味着否定专业判断,也不意味着将所有项目都改成缺陷计数。对于确有必要评价的使用体验,建议明确使用场景、操作方式等,尽量减少“凭个人喜好打分”的空间。例如,抽屉使用体验可以着重考察规定操作条件下的启闭情况,而不宜只写“使用舒适、手感良好”。

  同时,要避免用容易观察的工艺指标替代另一项性能判断。圆角处理、表面平整度可以反映接触部位的加工情况,却不能完整代表座椅的舒适性。因此,评价什么,就应选择能够支持相应判断的方法。

  规范打分数

  从评审专家视角看,好的评分标准还需要规范的现场组织才能落地。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文件时同步考虑查验条件,否则等到评审时可能出现“有指标、无工具”“有样品、无法查验”的情况。

  一是评审专家应按规定方法查验,不临时增加评审要求。对现场具备测量条件且招标文件已明确查验方法的尺寸、间隙等指标,可以配备卷尺、游标卡尺等适用工具,按统一的测量部位和方法记录结果。对于封闭构件内部、无法直接接触的管壁等,不宜要求专家强行测量或者凭经验推断。

  工具的作用是落实既定规则,而不是为临时增加检测项目提供便利。评审应遵循招标文件规定,如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已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应依法处理,不能由专家现场另定一套规则。

  二是评审专家可以核验客观事实,但不能协商主观分值。每位专家均应保障有充分的观察和操作机会,对测量数据、缺陷位置等存在疑问的,可以依照既定方法复测、复核。但共同查验不等于共同打分,更不能由某位专家先定结论,其他专家照着给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价,并禁止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应按法定程序处理;属于独立评分的事项,则应由各成员独立作出判断。

  三是让评分记录能够还原判断过程。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围绕“样品编号—检查部位—发现事实—对应条款—所得分值”设计评审记录表。扣分原因不宜只写“工艺一般”“质量较差”,而应具体写明,如“3号样品桌面左侧封边出现脱胶,对应评分细则第2项,该条封边不得分”。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确需图像佐证的事项,可由现场组织人员按规定统一留存并归档,不宜由专家使用个人设备拍摄、带走评审资料。记录的目的不只是应对质疑投诉,更是使评分过程能够被核查、被解释。

  样品评审也不应止于得分汇总。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人的样品应及时退还,或者经其同意后处理;中标人的样品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采购人还应做好评审记录与后续验收工作的衔接,不能将“样品评审得分高”等同于“批量交付必然合格”。

  家具采购样品评审的关键,不是让评审专家少作判断,而是让其判断有边界、有依据、有记录。采购人应在需求和规则上做细功课,评审专家应在查验和评分上规范履职。只有把“为什么要样品、样品评什么、分数怎么来”逐一说清,才能让样品评审真正服务于采购质量,而不是增加供应商负担、放大评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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