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
2018年03月13日 08:3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提案认为,经工商联调研发现,民营资本在PPP领域的市场份额自2015年底以来都呈现出持续下降态势。民营企业参与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当前PPP项目的合作模式和采购模式的限制、金融支持政策难以落实以及市场竞争加剧。二是当前PPP项目的合作模式和采购方式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的整合和投资能力考察先行,使得整体资信能力偏弱的民营企业在竞争的时候就输在了起跑线上。三是目前对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并没有改善民营企业整体的融资条件,民营企业尤其是非上市民营企业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条件下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大量金融资源实际上被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所获得,在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上的劣势制约了民营企业持续参与PPP项目的能力。四是市场竞争加剧影响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主要表现为地方国有企业通过跨层级或跨区域投资大量参与PPP项目。而我国很多民营企业以往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工业制造、第三产业等,参与基础设施相对较少,经验较少,能力也有所欠缺,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
为此,提案中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
一是明确PPP模式是长期发展的政策预期、建立公平公正的风险分配体系;完善PPP领域信息披露机制。提案指出,从目前信息披露平台所公示的信息来看,及时性、完整度仍然有待提升。地方政府层面PPP项目的跨部门合作不应只把重点放在准备和采购环节,在执行阶段和信息披露上也应建立起相对流畅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信息披露效率。
二是提升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机会,避免不合理打包实施和采购PPP项目的行为;杜绝PPP项目采购时的“隐性歧视”行为。提案建议针对采购过程的一些硬性资格条件,设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导区间,如地方政府不得以远超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来限制中小型合格供应商的参与机会;避免过度限制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空间,同时严格限制对地方竞争性国企的“隐性补贴”,构建公平的PPP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建议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参与PPP的融资环境。提案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PP领域信贷总量的支持,维持良好的行业融资环境;鼓励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建议通过融资支持基金和引入保险机构等手段降低金融机构参与项目的风险,减轻民营企业因参与PPP项目而额外增加的增信责任,从而改善其参与PPP项目面临的融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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