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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2018年08月08日 14:2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创新驱动战略”精神,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通过制度创新,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研究,决定在自治区本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搭建的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线上融资,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功能,推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发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模式,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协调推进、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在试点工作中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

(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中标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各方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确保各环节顺畅运行。

四、适用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www.crcrfsp.com)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试点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二)本方案所称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已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开通用户。同时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备案,并提供相应材料,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等融资优惠措施等。

为保障试点工作质量,可综合考量先行确定56家金融机构参与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参与机构数量。参与试点金融机构名单将在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及“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四)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担保的形式进行融资。融资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

    五、时间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79-10月):制定并联合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二)启动试点工作(201710月):启动政府采购合同线下信用融资工作。

(三)系统对接(201710-12):确定并实施“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方案,完成系统开发工作,做好各方的培训宣传工作。

(四)线上运行(20181月):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联网调试,开展线上试运行,全面启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线上融资模式。

    (五)试点时间(201710-20186月)此试点工作从20171015日起至2018630日止。

    六、融资基本流程

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上线之前,针对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各参与方先行采用以下流程实施(见附件2),为实现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打好基础。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试点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资料审查。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送的融资申请,试点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贷前评审,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供应商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回款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签订《融资企业备案信息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见附件3)。

(三)融资备案。授信银行及供应商应将《确认函》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到《确认函》后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中对该项目进行标记,明确该项目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项,将该函所列账号作为项目款项支付的唯一账号在系统中进行标记,签发《融资企业备案信息确认回复函》(以下简称《确认回复函》,见附件4)。(四)签订贷款协议。授信银行收到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确认回复函》后,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中确认合同真实性,无误后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

(五)发放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六)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号。

两平台对接上线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采取全流程线上模式(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

七、试点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应积极做好政策、信息的整合和衔接,协同推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模式在宁落地实施,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试点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试点金融机构名单详见附件6)。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供应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试点期间,政府采购合同下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5%。如有需要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试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管理咨询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试点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年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现有条件下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提供宣传平台,为银行提供宣传场所,在显著位置摆放宣传资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四)采购单位应支持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在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对财政内网系统中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项标记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支付申请中填写的收款账号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项标记账号的一致性,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融资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五)供应商应积极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的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是一项新的探索与尝试,各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梳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按月填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八、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同规定及时履约的供应商,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无故拖延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采购单位,财政厅将视情节进行约谈。

(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指导和监测,将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的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综合工作考核中,并结合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估、再贷款、再贴现、本外币集中运营管理和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以鼓励和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三)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金融机构,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