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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
2018年08月09日 12:38 来源: 【打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福建省内政府采购合同的省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
第五条 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银行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银行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牵头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普及合同融资知识。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级银监部门及各级金融办(局)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供应商、银行依法依舰开展合同融资。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回应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授信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暂停、终止、结果变更等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和宣传等工作,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银行应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意向书,提出参与意向,并作出自行承担业务风险等相关承诺:
(二)省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分期分批向银行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银行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自行向银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四)银行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备案;
(五)银行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六)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七)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银行向省财政厅提交的意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银行基本情况;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服务区域、联系方式;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六)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技术对接方案与方式,包括需要业务数据的类型和权限等;
(七)提供自行研发服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平台有关服务模式简介:
(八)对提供材料真实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告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银行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在线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与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对接,规范技术标准,节约资金成本,避免重复研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的纠纷,由合同各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银行可解除融资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情形的,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银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安全构成威胁的,将停止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相关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凡已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福建省内政府采购合同的省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及融资额度,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
第五条 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银行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银行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牵头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普及合同融资知识。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级银监部门及各级金融办(局)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供应商、银行依法依舰开展合同融资。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回应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授信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暂停、终止、结果变更等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和宣传等工作,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合同融资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银行应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意向书,提出参与意向,并作出自行承担业务风险等相关承诺:
(二)省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分期分批向银行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银行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自行向银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四)银行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备案;
(五)银行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六)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七)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银行向省财政厅提交的意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银行基本情况;
(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三)融资业务流程及服务区域、联系方式;
(四)针对本办法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
(六)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技术对接方案与方式,包括需要业务数据的类型和权限等;
(七)提供自行研发服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平台有关服务模式简介:
(八)对提供材料真实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告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银行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在线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与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对接,规范技术标准,节约资金成本,避免重复研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的纠纷,由合同各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银行可解除融资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情形的,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银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安全构成威胁的,将停止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相关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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