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疫情防控采购特殊对待 暂停非紧急、非工作必须的项目
2020年02月05日 14: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
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迅速落实、紧急部署,于1月27日、28日分别下发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采购便利化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暂停或延期非紧急、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
《通知》对紧急采购项目和非紧急采购项目分别进行了明确。关于紧急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采购便利化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文件执行;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自1月28日起,已经公示和确定开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应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值得一提的时,《通知》特别指出,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开标现场管理,做好开标活动参与人员信息登记和场地消毒、通风。
“另外,暂停或延期的采购项目,一方面要求各采购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空闲时间充分论证采购需求编制合理性,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另一方面也让采购人和代理机、供应商充分做好前期准备,一旦疫情解除确保第一时间采购活动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保证采购质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要求各盟市、旗县统计近期招标采购开标情况,以盟市为单位上报,包括开标数量、开标时间,并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暂停或延期,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
据统计,春节后内蒙古自治区开标的采购项目共计744个,其中自治区本级项目共计53个,包括集采机构项目26个、社会代理机构项目27个;盟市旗县项目共计691个(呼和浩特市90个、包头市99个、乌海市35个、赤峰市80个、通辽市48个、鄂尔多斯市87个、呼伦贝尔市47个、巴彦淖尔市32个、乌兰察布市88个、兴安盟25个、锡林郭勒盟40个、阿拉善盟17个、满洲里市2个、二连浩特市1个)。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已通知相关负责人延期项目开标,盟市旗县由各财政局负责通知延期项目开标。
记者获悉,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暂停所有已公示项目的公告》,自2020年2月3日起,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暂停所有已公示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疫情防控采购无须财政审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对此,《采购便利化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采购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单独存档,事后按照《集中采购目录》中紧急采购规定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应对疫情,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对紧急采购的规定,除《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采购便利化通知》还特别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财政厅要求传达至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在事中、事 后监督检查中,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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