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
2025年07月18日 09: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印】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该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3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7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公示期,答复后剩余公示期不足3日的应顺延。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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