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依法探索供应商管理的信息化
2014年11月04日 13: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政府采购法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职业道德水准,规范供应商行为,是当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地方省市相继出台一些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措施,引起了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关注。
《政府采购法》研究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在接受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采访时表示,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在信息化条件下,有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是对管理信息化的尝试。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这些探索性尝试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贯彻法律关于供应商的规定。
一些地方出台供应商信息管理措施
我国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在法律上最重要的一个机制是条件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来管理市场准入。近年来,一些地方省市对供应商管理制定了一些新措施:
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申请进入供应商库。
江苏省规定,凡参加或有意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江苏省内供应商,均可向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省外供应商可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加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浙江省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及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应申请注册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按规定开展供应商诚信考核和履约监督等长效管理。
信息管理新规的适当性问题
上海市规定,如果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江苏省规定,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享有一定便利,未注册登记的供应商,不影响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上述措施的适当性和法律意义,于安认为还要继续调查研究:"不大清楚的问题是,这些信息管理措施究竟是一个可选择或者阶段性的条件,还是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最终条件;未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库的供应商,它们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上这些情况仍有待大家的研究。"
供应商管理办法应当有利于竞争
目前,企业竞争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提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
于安认为,就政府采购制度的本义而言,市场越大竞争就越趋激烈,竞争越激烈就越趋于公平和公正。建立供应商信息化管理制度,就考虑对法定竞争制度的影响,考虑理由是什么,有什么优点?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管理办法,于安建议:"本着充分扩大竞争、减少或者消灭歧视,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导向,让竞争变得更加规范。利用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管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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