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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防制不实请求法》简介

2018年04月13日 09: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1986年修订通过的美国《防制不实请求法》,是为了防制政府合同的承包商通过提交虚假的请求谋取不当利益而设计的,所规范的对象涉及以联邦政府资金支付的诉讼中告发人的权益,包括政府受偿金的分配权利和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的权利。其中,受偿利益的分配比例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政府介入诉讼并胜诉,且告发人没有任何不法行为,则视其对诉讼案件的贡献程度,告发人可获得15%-25%的受偿金分配。第二,如果政府拒绝介入,而告发人成功起诉案件,则告发人可获得25%-35%的受偿金分配。第三,如果法院发现告发人涉及不法行为,则法院可根据告发人的涉及程度,酌情减少告发人的分配比例。如果发现告发人犯有为该诉讼标的的不法行为而被定罪,法院应驳回告发人的起诉,并否认任何的受偿金分配权利。另外,告发人有权获得律师费与诉讼费用。

根据《防制不实请求法》的规定,不法供应商对其不实请求行为将面临政府实际损害三倍的赔偿金,以及每一不实请求行为5000-10000美元的民事罚金责任。但如果经法院认定,不法行为人从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美国联邦负责调查不实请求行为的官员提供其所知道的所有违法信息,全力配合政府调查,并且在该行为人向政府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时,还没有任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起诉、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情况,对于该违法行为是否已成为调查对象不知情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行为人必须负担的责任,但仍至少要付给政府因该行为实际所受损害额的两倍赔偿,以及政府为取得该笔罚金或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费用。

《防制不实请求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政府损失的三倍,这在对供应商不实请求行为的威慑效果上具有特殊意义。民事罚金与三倍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救济,其目的在于补偿政府所受到的损失。只要其总数与政府实际损失相比仍处于一个合理的比率范围之内,美国法院一般认为不存在过重处罚的问题。

政府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有四种方式。第一,实际支出原则。对政府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为政府如果知道该不实请求的真相,即不会支出的数额。第二,交易利益或市场价值原则。按照此原则,政府实际受到的损害,等于政府所接受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与依照约定品质或规格交付的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差额。通过这种方式计算,政府还可以请求赔偿因为供应商的不实请求所支出的费用、迟延及不便利所造成的损失。第三,欠缺市场价值标准时的损害赔偿。在许多政府采购案件中,合同标的物可能是根据政府机关的需要量身定做的,没有相应的市场价值标准可供比较,尤其在国防系统的采购案中更是如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供应商交付给政府不符合需要的标的物,或提供不实的检验、测试或证明文件,政府解决的办法,可能是要求替换标的物,或移除、重新安装、检验、测试等,损害赔偿额据此计算。第四,间接损害赔偿。这一原则针对如果没有不实请求行为发生,政府就不会有损失的情况而言。《防制不实请求法》没有明文规定政府是否可以请求间接损害赔偿,但联邦司法实务多数认为,政府可以请求间接损害赔偿,只不过间接损害的证明比较困难,因此政府的损害赔偿额应尽可能以因为该不实请求行为而当然并且大致所发生的损害为衡量标准。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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