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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买尽买”

2017年11月09日 09:49 来源:大众网打印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各级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工作,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需要,科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做到应买尽买,逐年提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和比例。

  近年来,山东各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全省各级社会组织达到4.5万余个,服务领域涵盖教育、卫生、科技、金融、法律等多个方面。与此同时,山东省社会组织也面临着服务能力不足、发展不平衡、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制度,推动社会组织成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坚力量,加快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灾害救助等项目。

  在降低社会组织承接服务准入门槛方面,意见明确取消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须成立满3年的限制,对成立未满3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也允许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目前,山东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需符合6种资质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各级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此外,意见还鼓励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及时发现、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加强管理,逐步扩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