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
2018年05月07日 09:23 来源:福建日报 【打印】
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推动解决基层能力薄弱等问题,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福建省编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日前制定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同时,要求通过加强服务职能、充实工作队伍、加强窗口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等举措,加强福建省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5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5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相关文章
- 《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2017-07-10
- 福建31个项目纳入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领域2015-05-13
- 福建省政协委员支招入园贵难题 建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02-02
- 福建绘出政府购买服务路线图201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