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018年11月19日 09:44 来源:南宁晚报 【打印】
日前,记者获悉,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经费保障、购买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
基层民政部门直接面对着数量庞大的特殊困难群众,长期以来,缺人、少钱的矛盾非常突出。为突破这一制约基层民政工作开展的瓶颈,《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并在经费保障、购买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
其中,在经费保障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从社会救助专项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
《意见》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同时,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社会救助服务内容的基本需求、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此外,广西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时,还将加强绩效评价,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用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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