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
2019年01月31日 09:01 来源:财政部 【打印】
一是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民主党派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行政机关实施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主体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全面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市财政局督促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政府职责范围内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所需资金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
四是有效加强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按照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依约实施监管,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购买主体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和政府购买合同约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和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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