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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91号)

2025年10月22日 10:21 来源: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打印

  吉财采购〔2025〕576号

  一、项目名称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8619号-TC2595082)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标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909室
  被投诉人1: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新兴街道局子街1327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时代7栋21层
  相关供应商:吉林华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青年创业园(吉林省青年电商双创基地,吉林省青年新媒体创业园)10楼1010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5年8月1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8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8月6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8月25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流式细胞仪“棱镜泰克CytoFLUX Pro”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二、技术要求”-“(一)光路液路系统”-“8.液流系统”中关于上样方式的实质性要求,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流式细胞仪“棱镜泰克CytoFLUX Pro”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二、技术要求”-“(一)光路液路系统”第一项中关于检测器的实质性要求,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流式细胞仪“棱镜泰克CytoFLUX Pro”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二、技术要求”-“(二)检测性能”第一项中关于灵敏器的实质性要求,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仅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此项目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不成立”,回复函中提供产品资料与中标产品型号不符,且回复不明确,不专业。未提供实质性证据,对其他参与项目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布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服务要求。且未标明主要标的信息6的规格型号,主要标的信息8的品牌及规格型号。
  投诉请求:对中标公司吉林华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的中标结果判定为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顺延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对中标供应商吉林华瑞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响应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3:经与制造商成都棱镜泰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询函核验,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华瑞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流式细胞仪“棱镜泰克CytoFLUX Pro”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华瑞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流式细胞仪产品型号为“棱镜泰克CytoFLUX Pro”,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提供了“棱镜泰克CytoFLUX Ultimate五激光流式细胞仪”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内容,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没有证据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其他参与项目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确定将本项目确定为政府采购货物。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8月1日发布的“流式细胞仪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公示的主要标的信息中:6.流式细胞仪操作软件包、8.高端科研分析Flowjo软件属于软件开发,未提供规格型号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5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对答复质疑内容不规范的行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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