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年11月18日 11:11 来源:青海省政府采购网 【打印】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华瑞汉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1栋12层4室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被投诉人2: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116号
2025年8月26日,四川华瑞汉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32号〕包1的采购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书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评分未量化。投诉事实依据:评分标准和分值分配:技术参数45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5分;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备注”栏中标“△”的产品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标“○”的产品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备注”栏中标“△”的产品技术参数总计119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需扣分357分。标“○”的产品技术参数总计20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需扣分20分。两项合计需扣分377分,远高于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置的45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设置模糊。投诉事实依据:1.
分析仪技术参数第(17)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2.
分析仪技术参数第(15)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3.CO分析仪技术参数第(14)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4.
分析仪技术参数第(14)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5.PM2.5颗粒物分析仪技术参数第(13)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6.PM10 技术参数第(14)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参数设置不明确。依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
、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2-2013)验收规范中明确指出需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此处技术参数设置不明确。
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32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算总金额为692.6万元,包1预算金额为525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8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3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7家供应商响应,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85.0001万元。
针对投诉事项1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核查,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七、评标程序及方法”第22项第22.2款评标标准和分值分配规定“技术水平满分分值为50分”其中“技术参数分值为45分”,评标标准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5分;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备注”栏中标“△”的产品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标“○”的产品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在量化指标方面,本项目采购文件包1共有136项技术参数作为量化指标,其中“备注”栏中标“△”的技术参数共计119项,标“○”的技术参数共计17项。在量化分值设置方面,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备注”栏中标“△”的技术参数总分值应当为357分,“备注”栏中标“○”的技术参数总分值应当为17分,各项技术参数总分值为374分,但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分值仅为45分,存在评分标准未与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针对
分析仪等设备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第1.9 项载明“‘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规定”说明采购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进行验收。政府采购投标和验收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且投诉人所列举的HJ193-2013/HJ655-2013中8.1.1条属于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因此投诉人认为“参数设置不明确”的主张缺乏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就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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