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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培训

2017年05月18日 0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组织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本次参加的学员共400余人。为学员授课的是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副调研员李恒鹏。李恒鹏在培训中主要介绍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总结了去年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是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检查内容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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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现场

  详细列出问题分布
 
  “2016年5月至10月,我省采购办在全省范围内抽检了31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143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李恒鹏指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和质疑答复这十方面内容。
 
  据了解,在对143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分布在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信息公告、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这八个方面。
 
  主体问题分为四大类
 
  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忽视。但是出现这些问题都是代理机构的责任吗?在培训中,李恒鹏将代理机构的问题分为四大类。“代理机构暴露出来的问题与政府采购其他主体关系密切,一是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二是属于采购人责任的问题;三是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四是属于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代理机构的责任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法;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评审工作现场的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缺失;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其中也包括采购人的五方面责任问题,比如采购人未公告采购合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却无授权函、违规采购进口产品、未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以及未按照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李恒鹏表示。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密不可分,属于两主体共同责任问题包括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定品牌或者指定供应商;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打分一致和打分改动无签名;评审委员会未推荐组长等问题也被检查出来。
 
  代理机构应掌握最新政策法规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该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明晰关于代理机构的权责。另外,对与代理机构相关的采购人的共同权责也要了解。”李恒鹏在培训现场向学员详细讲解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与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最为相关的两条。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规定了代理机构的如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十九条则规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如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恒鹏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