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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注意几个问题(上)

2009年03月26日 14:12 来源:打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能确保采购合同正常履行,有效地降低采购风险。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采购活动中收取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各地在收取、退付履约保证金时的做法有所相同,履约保证金所起的作用及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重视并发挥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但无论是收取还是退付,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基本规定,同时还必须与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少不了履约保证金的。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就没有办法保证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能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收取了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和督促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如果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可以采取没收或扣减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办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而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时,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这时要想采取制裁措施就显得势单力薄或者是束手无策了。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可以对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供应商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如果撤标、不签订合同,可以用没收保证金的办法进行制裁。而签了合同又不履行合同,除了可以进行协商、提请仲裁、进行司法诉讼外(而这些措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和精力),在签订合同前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就可以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又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


可以保证中标单位完全按合同条款规定去履行合同。主要是要保证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工期、保修期以及服务条款等履行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比如说产品数量、质量、工期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就可以用扣减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办法来采取处罚措施,以保证中标单位能完全履行合同。


可以对中标单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有利于督促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可以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制度初步建立时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影响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建设的因素较多,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有待加强,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有一定作用。


履约保证金应注意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履约保证金可能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收取环节和退付环节,应根据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收取要有依据。如果是招标项目,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为投标单位取得中标资格的条件之一。如果中标人不交纳履约保证金,即可视为放弃中标。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或者交与不交履约保证金不是取得中标资格的必备条件,就不能强迫中标单位交纳。当然,在现实中,有些采购人在意向的投标单位没有中标时,为了排斥合法的中标人中标,临时决定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迫使合格的中标人不得已放弃中标,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这肯定是不规范的做法。二是数额要适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与采购项目大小相符,即履约保证金应占项目预算或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不可过高,也不能太低。低了,起不到作用;高了,中标单位可能无力交纳,造成中标单位无奈放弃中标。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这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三是方式要正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大体上有五种,即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究竟要采取哪种方式,这也得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且这个规定要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相符,另外还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一个项目要收取巨额的履约保证金,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却要采取交纳现金的方式,这是与国家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相悖的,也可能与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以及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冲突。四是事先要约定。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要对收取、监督、管理、退付等问题,包括收取及退付时使用的票据等,提前进行约定,使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在实践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还应注意把握收取的时间、主体以及收取的数额。一是收取的时间。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如果中标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此有明确规定的话),视同放弃中标,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二是收取的方式。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电汇、银行汇票和银行保函等五种形式。三是收取的主体。对于采购人自主进行的招标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人收取;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的采购项目,其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监督中标单位的履约行为,按照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和收取时双方的约定退付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将履约保证金交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执行。一般来说,由第三方(如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机构)收取并监督执行,要比采购人自主收取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四是收取的数额。履约保证金应该按照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一般应为中标价的2%5%,具体应该交纳多少,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而定,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数额确定,一般应与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比例一致。


在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同样也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退付的时间要符合规定。要按照事先约定,及时办理款项退付,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退付的,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彼此谅解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延期退付,否则,负有按期退付责任的一方须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二是退付的方式要恰当。一般说来,退付的方式要与收取的方式一致,或者按双方的事先约定退付。在退付时,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进行,退付的方式也不得违背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如财务会计制度和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其规范等。三是退付的手续要齐备。在退付时要查验对方经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认真查核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其相关票据,堵绝并有效地防止冒领行为的发生。另外,还要将采购人对供方的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并进行详细、认真的查核,要充分听取采购人对供方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要求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四是退付要按照事先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有明确规定,就要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双方就此问题签订过书面约定,就必须按双方签订的书面约定进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