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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注意几个问题(下)

2009年03月26日 14:13 来源:打印

   履约保证金的实践探索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和退付履约保证金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要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相一致。《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只有采购人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才能实施采购,没有委托就没有代理,没有代理也就没有采购。履约保证金是和采购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没有采购活动当然涉及不到履约保证金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与其在采购活动中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在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法律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在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时,有必要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和退付问题提前进行约定,对其中的一些有关事项,如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可以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尽职尽责。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可能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由此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所在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的基本做法是,一般是要求投标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当中标结果确定以后(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对未中标的投标单位,我们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对中标的单位,我们在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以后(以合同生效日为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中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与给未中标单位退付保证金方式不同的是,在给中标单位退付保证金时,先由财务部门给其办理一个退付手续,办理退付手续时要求这个中标单位向我们出具一个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据(或证明,或者是交回我们在收取保证金时给其开具的收据);然后由财务部门向其开具一个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收据,再由财务部门对这部分保证金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投标保证金就转成了履约保证金,当然,履约保证金是留在了我们集中采购机构这里;在项目完工、经过验收合格或者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后,再根据采购单位的意见反馈情况退付保证金。也就是说,我们在规定时间内向未中标单位退付了投标保证金,并向中标的单位办理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和履约保证金收取手续,只不过在向中标单位退付投标保证金和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过程中对账务进行了技术处理,减少了付款、收款的麻烦。


在一些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些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因是这些项目要求供应商要先期垫付项目资金,有些项目是全垫资,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付款,并要留足一部分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才予以支付,这样就不用担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了;有些项目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预付合同款项,合同全部履行完成以后,在留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后才付清款项,这样也不必担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这样做,肯定有不规范的地方,但也是无奈之举,是我们在总结了多年采购经验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办法之一,这种办法也能有效地预防采购风险的发生。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由供应商先垫付项目资金或者是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的办法也不是万全之策,有时候也不是很灵验。例如,我们去年为某单位采购冬季取暖燃煤,在和成交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时,为了确保供方能按时供煤,供需双方按采购文件规定协商让供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供方先供应一部分燃煤,在取暖期结束时再付清全部货款,供方已经接受此条件,向采购单位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供应了一部分燃煤,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煤价飞涨,供方不愿意履行合同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也不要了,已供给的燃煤货款也不要了(两项加起来有10000多元),跑得无影无踪。因冬季供暖在即,采购单位无奈,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得重新采购。其结果是采购周期延长,供暖时间推后,各方面都有不好的反映。因此,从实践来看,收取履约保证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能够履行合同并完全履约,但其效果也不一定理想。而要真正解决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能够完全履约,还得靠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还得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供应商的诚信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采取得力措施,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有效地防止这一行为的发生。作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从预防采购风险的角度,提高采购工作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预防风险发生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