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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上)

2009年03月27日 14:15 来源:打印

   对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欠严谨

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宣传不够。部分单位还未能理解政府采购的意义,传统的采购习惯还没有完全转变,希望随报随买,缺少计划性,没有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负责人制度,单位内部的采购程序还不够健全。各科室需要采购时自行采购,财务部门往往事后才知道。部分单位对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没有认真学习,对采购程序把握不准。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严谨,随意性较大。由于对采购项目没有进行科学的认证,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的编制大部分过高,编制不够具体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政府采购预算不够完整。通常是涉及项目经费开支的采购项目编报比较全面,涉及公用经费开支的采购项目编报较少,甚至没有编报;由于部门预算有诸多专项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中是否能开支设备等问题又不十分明确,当政府采购预算不够用时,往往出现在工作经费中开支设备费的情况,造成政府采购预算不完整;由于部门预算追加频繁,年初政府采购预算需做不断的调整,预算刚性不强,随意性较大,采购的计划性难以更好体现。


政府采购规模、领域、供应商数量和支出比例偏小


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优势不明显。政府采购是政府为满足其政务活动,按一定标准给党政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一项工作。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物品采购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对物品采购数量的多少、价值的高低随意性很大,造成同类物品数量较少而所需物品种类繁多,尤其是一次采购的数量与金额更小。同时由于采购金额低和批量小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特别在操作过程中通常以各采购单位为主体设立招标标项,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减小了采购规模,弱化了规模优势。                                                                         


采购项目领域拓宽较少,服务类采购比重偏低。货物类采购仍主要集中在电脑、汽车、复印机、打印机等通用商品上,服务类基本上局限于定点印刷、定点保险和定点维修三大块,新项目拓展较少。从比重来看,工程类采购的数额逐年快速上升,比重增长迅速,但服务类项目比重偏低,特别是目前急需推广的公共服务采购涉及较少。


政府采购绝对额小、供应商少,市场竞争难以形成。区级范围小、财政财力有限,从而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规模。规模绝对数小,导致外地有实力的供应商对进入区级采购市场兴趣不大,没有实力的外地供应商在技术力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又无法跟上;另一方面,商品市场相对发育不健全,市场竞争远不如大城市激烈,潜在的本地供应商偏少,有的货物很多是本地独家经营或者根本找不到供应商,无法满足潜在供应商必须超过三家的基本要求,致使政府采购难以实施或实施起来有不规范的地方。


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偏小。近五年该比例平均为5.84%,与省政府要求的15%还有相当的差距。


政府采购效益与效率、质量的问题


政府采购效益与效率的矛盾难以解决。采购单位要求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同时降低采购价格,这种愿望是好的,也是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比较多,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的矛盾始终存在。首先政府采购程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因此,要进行政府采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公开招标的二十天等标期、中标结果公示期等,法律、政策已经对政府采购各项程序所需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在采购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其次,政府采购的一大目的是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节约资金,就必须对同类货物进行汇集打包,形成规模优势,以便以最优的价格采购,这必然会和效率要求相矛盾。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取得节约资金的效益就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过程。最后,如果过于注重单个项目的效率,集中采购机构的效率却会下降。多次分散的采购不仅不能取得价格优势,而且会使集中采购机构陷于重复采购活动中,从而降低集中采购机构整体效率。另外,为提高效率,方便采购人而实行的协议采购制度,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采购效率是提高了,但因为是零星采购,与批量采购相比,采购价格也提高了。


片面强调价格问题,忽视质量问题,最低价格仍然是许多采购单位追求的采购目标。政府采购讲究在技术、服务、质量相当前提下,以价格较低为中标标的,但这个价格不能等同于市场最低价。节约财政资金与追求最低价格不能相提并论。政府采购和个人采购完全不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要开具正规发票,要提供送货上门、上门保修等服务,采购成本自然就高。不考虑诸多因素,拿政府采购价格直接与个人采购价格、甚至与网上价格(真实性与否都不得而知)相比较,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有些部门领导一直对政府采购心存疑虑,认为政府采购价格过高,如果自行采购价格肯定要低得多。他们往往过于强调价格,对于到货后的验收问题没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对政府采购的错误认识(质量差价格高)。个别单位甚至以此为借口,抵制或规避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定品牌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定品牌。目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都做到了无品牌指定。但结合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部分项目还做不到。定品牌采购大部分集中在零星的采购项目中,如买一部汽车、一台专业仪器等,另外有的是省、市里援助资金项目,指定了品牌要求,有的是考虑到设备的匹配性与兼容性要求,光靠采购办的力量,难以避免定品牌采购。从具体数据来看,除去公开招标项目不定品牌外,其他项目定品牌率在70%以上,主要为汽车、专业设备等。


政府采购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区采购办)未独立设置。区采购办职能归并在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科,且人员兼职,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随着全区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职能也越来越多,很多环节都需要采购监管部门的参与,但目前因机构、人员缺少,日常性事务的处理已比较繁杂,要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比较困难。


集中采购机构有片面追求节约率的倾向。资金节约率其实是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与采购预算的比率,因此资金节约率的大小很大程度取决于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的水分大,资金节约率就大,反之亦然。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人们往往认为采购资金节约率是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成绩的最重要指标。如果采购资金节约率没有逐年提高甚至逐年降低,很可能导致人们对采购成绩的否定。因此,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就千方百计得去提高每个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这样就容易出现工作误区。


区级无权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实际操作困难。《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依照此原则之规定,则区级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无权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最低限额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区级政府部门,区级部门由于财力和需求方向的不同以及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必然要求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模式。例如采购的最低限额,在省级十万、二十万根本达不到限额标准,但在区级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区级此类项目偏多,如果不实行政府采购,那么就不能实行有效监管,区级政府采购范围极为狭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