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培训应重点关注六个方面问题(上)
2009年07月24日 14:46 来源: 【打印】 
第一个问题:评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随机性原则。一般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性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特殊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而时间间隔越短,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投机者就越难钻营。法律规定的开标前半天尚显过长,容易泄密。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匹配性原则。评审专家专业与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相匹配,换言之,就是招标采购项目应与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相对口,不可出现外行评内行,这是确保评审质量的重要基础,同时要保证专家数量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应占全体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人数须达5人以上单数。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监管、采购人、专家等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实行“利害关系”主动申报制、和责任追究制。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如果查实应及时撤换或采取补救措施。保密性原则。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公开专家名单,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其通讯工具全部处于静默状态,开标场所和评标场所要相互隔离,评审委员会要在封闭的环境中工作,闲杂人等不得随便进出,现场工作人员通讯工具集中保管,有条件地实行通讯信号屏蔽。独立评审原则。这是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不搞意见统一,更不能相互抄袭,每一个评委都应有自己对投标文件的判断和理解,简单地讲就是要有主见,不人去亦云。评委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服从招标采购机构的统一安排,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工作,自觉抵制他人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勇于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依规评审原则。依法律规定程序评审,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比较与评价等程序须依次推进,评委在评审时不要急于打分下结论,务必要熟悉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评标方法及标准、无效投标情形等重要内容,然后再逐一审查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减少误判行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公正性。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而不能以专家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不得改变的,这不但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评审行业的行规,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尤其是对客观性评审内容,特别要注意,万万不可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来作出有违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结论。
第二个问题: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业内有人认为资格性审查是小题大作,主张宽进严出,也有人强调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是不可忽略的“首道工序”。采购法律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文件出列明了相应的各类要求投标供应商响应的实质性内容,那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就是必须要做的工作,绝非轻描淡写的小事。放弃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这道程序或在审查工作中马虎从事,“麻烦”将接踵而至,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或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了,如此采购结果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质疑、投诉甚至诉讼将令招标采购单位烦不胜烦,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因渎职面临惩处,当地政府采购形象也会受损,采购活动重新来过,成本加大,总之,忽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工作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供应商投标是否有效,一是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二是要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类实质性条款作出完全响应。
第三个问题:评审工作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仅仅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来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上述这些资格条件,仅从投标文件很难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而要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就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的方法来完成。非价格性评标依据指除价格以外的评标依据,是一些易浮报作假的但通过肉眼可以观察的客观性事物,主要包括:技术人员、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历史合同、机器设备、服务网络等,这些评标依据是截止某一时点的历史性的静态指标和数据,如招标文件将供应商的资产负债率作为一项谋标要素(以某年某月财务会计报告为准),这些评标依据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料有用时间之前业已存在的,其基本特征是不依投标供应商主观意志所能改变的。
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必要性。一方面,专家仅凭书面投标文件,很难判定投标供应商的真实实力,大量的评标依据可能真假难辨;另一方面,以车辆定点维修项目为例,对中标供应商的机器设备、场地、技术人员等硬、软实力要求极高,通过实地调查,可以核实摸清供应商的真实状况,评标时“胸中有数”,使供应商造假极为困难,同时对于不善制作标书的新开办供应商无疑是有利的,通过调查可以让其实力得到充分展示。因此,对非价格性评标依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利于投标供应商优胜劣汰,通过调查核实,把大量可能隐藏在投标、评标环节的问题在招标活动前期就得以解决,减少误判行为,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评审质量,使评审结论更加公正合理,有利于减少投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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