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管采分离未到位的表现与对策
2009年07月27日 14:28 来源: 【打印】 
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未到位的表现
概括起来讲,管采分离未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观念转变未到位。一方面,不少习惯当“裁判员”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不愿当“运动员”,认为过去“管人家”,现在“受人管”,位置颠倒,心理上受不了,同样,一些习惯当“运动员”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同志,还认为当“运动员”比当“裁判员”还好,因为监管不接触具体采购单位,比较空,没有多大意思,因而在机构分离上,行动十分迟缓,甚至有的还散布不满情绪,从而使管采分离迟迟不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不少同志把实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都怪罪于管采分离,说管采分离这也不好那也不好,以致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两者之间相互掺和,相互推诿的事情时有发生。
机构分设未到位。从表面上看,好象只要发个文件,宣布一下就可以实行机构分离了,但事实上并不是这么简单。首先,人员难分离到位。一种情况是原机构中的临时人员难分离,他们进来容易出去难,需要费很大的精力做工作,甚至有的就是赖着不走;第二种情况是大家都争着要业务素质好、肯干、肯吃苦的人员,有的地区会办多次,人员都定不下来;第三种情况是“关系人”难分离到位,这些“关系人,大多是有“后台”,有“靠山”的,他们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分给哪一方,哪一方都不要。其次,设施难分离到位。原来微机、传真机、电话机等都是合用,现在分成“两半”,就不够用了,再购置新的,又受资金等因素影响,很难到位,这种情况在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第三,办公场所难分离到位。不少地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现在要将政府采购机构分离出去,同样因资金、办公场所等原因迟迟不能解决,影响机构分离。以致于有的地方“换汤不换药”。将政府采购中心与招标投标机构合并,成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新机构仍然既行使管理职能又行使采购职能。
职能分离未到位。一方面,职能分离难完整。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各自应有的具体职能,明确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因而,不是使一些职能无法明确,就是使一些职能交叉。如对供应商资格等方面的管理,因相关法规上未具体明确,有的地区由管理机构管理,也有的地区则由采购机构管理,还有的地区管理机构、采购机构都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从而发生重复管理、重复检查的现象。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难协调。主要发生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上,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其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其监督管理部门又是政府发改委等部门。这样不仅出现了多个都合法的监管部门,而且使采购机构因各个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不一,不知执行谁的规定是好的艰难局面,同时还会出现管理范围上互相交叉,有关手续重复审批的现象。
有序运行未到位。一是“不对等级别”影响有序运行。就是现行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级别不对等。致使规范运行难。据新闻媒体报道,不少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机构的级别,普遍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高半级,甚至有的地区还高一级,如媒体报道,某些县的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是正科级,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科则是股级。试想,在中国几千年“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官大一级压死人”,低半级的管理机构去管高半级的采购机构,其管理中的尴尬状况可想而知。二是人力不足影响有序运行。原来“管采”合在一起时,就显得人力偏紧的机构,分设成两个机构后,会更加显得人力吃紧,即使双方都去引进或培养专业人才,也是短期内难以到位的。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组建“管采”两个机构时,未能均衡配备人员,出现彼重此轻现象,致使弱势机构难以将工作全面推开。三是程序繁琐影响有序运行。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有关“管采”双方机构的规范操作程序还未出台,因而“管采”各方都追求自身机构业务流程的完美,致使“管采”双方都增加了不少操作环节,其结果使手续更加繁琐,程序更加复杂,这不仅害得采购单位两头跑,而且还延长了采购期限,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致使有序的运行更加难以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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