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管采分离未到位的表现与对策(下)
2009年07月27日 14:30 来源: 【打印】 
针对上述管采分离中未到位的情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完善“三项制度”,从加强法制建设上促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到位。一要完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制度,为实施政府采购管采机构设置,提供制度依据,着重从机构级别、人员设置、经费来源、时间要求上进行完善。要明确管采机构级别实行对等设置,人员设置实行组织调配,经费供给实行全额拨款,机构设置到位实行时间限制等。二要完善政府采购体制管理制度,为实施管采两机构职能的彻底分离,提供制度保障。要通过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采购机构操作规程》等法规、规章,使管采机构各自的职能明确、具体、完整,以解决管采双方履行职能中相互越位、缺位、交叉、重复的问题。三要完善行政监察制度,为实施管采分离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由于坚持管采分离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项长效管理手段,不是一项临时管理措施,因此,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加强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非常必要。我们应在行政监察的具体规章上,明确行政监察部门实施管采分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以及对管采两部门及其人员在这方面违纪的处理细则,从而使对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监督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实行“三转变四分离”,从采取有效手段上促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到位。所谓“三转变”:就是转变“角色”、转变“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方法”。在“角色”转变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完成“专职裁判员”角色的转变,集中采购机构要完成“运动员”角色的转变。在角色的转变过程中,要协调统一、团结一致,围绕工作职能各负其责,要切实加强服务意识,为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服务好,促进廉政建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工作重点”转变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由侧重政府采购数据统计、报表汇总、信息发布等业务管理,向侧重制定规则、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实施重点项目、环节监督等监督管理的转变。集中采购机构要由侧重采购计划管理、供应商资格管理,向侧重规范运作、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转变,从而达到简化程序、方便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目的。在“工作方法”的转变上,一方面“管”、“采”双方都要实行工作方法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不仅要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早介入制定防范措施,避免政府采购风险,而且还要经常深入基层,广泛听取采购单位和广大供应商的意见,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四分离”:就是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采购计划下达相分离、采购方式的确定与执行采购相分离、供应商资格确认与后续管理相分离、采购与结算相分离。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采购计划下达的分离上,就是改变过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采购计划的下达都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独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先由单位编制后,报财政业务科室初审,尔后统一转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一起共同审核后,按序时下达采购计划并转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在采购方式的确定与执行采购相分离上,就是改变过去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执行,都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做法,将采购方式的审定职能转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由其审批后转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在供应商资格确认与后续管理相分离上,就是改变过去供应商资格确认与后续管理都由集中采购机构包揽的做法,将供应商资格确认转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供应商的后续管理;在采购与结算相分离上,就是改变采购与结算都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做法,将采购结算转给财政国库机构直接支付。
强化“三项监督”,从加强管理上促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到位。一是强化对管采机构分设的监督检查。要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整治,对各地管采机构分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着重检查和纠正这样几种“藕断丝连”情况。一种情况是分离到集中采购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关系、工资关系仍在监管机构;第二种情况是监管机构中的有关人员仍兼任集中采购机构中的会计、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第三种情况是利益上未彻底分离,不是小汽车、会议室、打印设施合用,就是有了奖金来源大家共享。二是强化对“管”、“采”职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对重大重要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看监管机构是否做了不该做的事,介入了具体的采购操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做了不该管的事,仍兼施监管的职能,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特别是对继续存在直接插手,遥控指挥、暗箱操作的现象,甚至于还存在相互之间连手作假等不正常关系问题的,一定要严肃查处。三是强化对投诉处理环节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管机构处理的投诉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查处管采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官官相护”等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去监督检查:一要从受理环节上进行监督检查,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供应商投诉事件的受理,有否特别的附加条件限制,有否包办、缓办、不办的问题;二要从程序上进行监督检查,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办理投诉事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快捷,是否存在不按规范程序操作,有意刁难供应商,或者该让供应商参加的程序被免除等违法违纪问题;三要从处理结果上进行监督检查,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存在有意庇护集中采购机构。该暂停采购的未暂停采购,或者该对集中采购机构处罚的未处罚等问题。,只有这样,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才能有效促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到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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