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中应摒弃“数合同个数”的做法
2018年03月30日 08:4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马红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分析评价供应商所提供的案例与所评审项目的类似程度时,有三看——看业务、看技术、看规模。而不同的评审专家在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看问题的角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其对供应商所提供案例与评审项目的类似程度会有不同看法。比如,对同一问题,可能出现“同类”“类似”“相关性较强”“相关性一般”“相关性不强”“不相关”等判断,所对应的分数也就产生了差异。可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类似业绩”应该是“主观分”,而不是“客观分”。
实际操作中,“类似业绩”在多数情况下为什么会成为“数合同个数”的“客观分”呢?笔者认为,首要的原因是这样处理起来较为方便。其次,大部分评审项目的情况比较明确,中标候选人各方面的优势也比较明显,“类似业绩”对评审结果影响不大,一些评审专家没有“较真”。然而,如果投标供应商竞争激烈,尤其是当各供应商的比较优势聚焦到“类似业绩”上来时,“数合同个数”就会破坏评审的公正性,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合理,进而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埋下各种隐患。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摒弃简单粗暴的“数合同个数”的做法,对“类似业绩”可采取下表所示的方式进行打分。为便于说明问题,假定类似业绩分总分为10分,且业务分最多占4分,技术和规模各占3分。当然,也可根据项目特点,为业务、技术、规模设置不同的分值权重,以满足评审需要。
(作者单位:上海金斑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文章
- 北京启用新版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6-01-08
- 阜康强化验收监管确保合同执行到位2015-08-20
- 我国定制结构碳交易最大单合同签订2015-06-12
- TPP将对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合同违约的仲裁条款进行谈判2015-05-13
- 一个合同是否可以录入多个执行情况?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