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实务

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且是上下级关系要作调整吗

2018年10月23日 08: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案情

某省一家代理招标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了某单位食品快速检验车装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A发现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除了2名业主评委外,其他5名专家中有2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并且该供应商通过中标公告的评审名单发现,这2名专家不仅来自同一单位,而且还是上下级关系,供应商A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2名专家可能对中标结果产生倾向性影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属于违规操作,应当重新调整或禁止这2名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面对上述质疑,采购单位则表示,当时代理机构从该省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取了5位专家,这5位专家中均是随机产生,评标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所以,不存在规避或调整的需要。

分析

此案例集中于三个疑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2名专家能否来自同一单位?如何理解2名专家是上下级关系或是其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调整或禁止?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汪泳表示,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并没有违背相关规定。从评审专家违纪以及违法的禁止性要求上看,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被禁止评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未回避;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如果评审专家存在以上几种情况,那么该评审专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此案例不符合上述禁止条件。

汪泳接着表示,再从关于如何履职的符合性要求上去理解,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此案例中,评标委员会2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评审专家也应该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如可能影响独立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应当回避的情形,即,如果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此,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也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但是,随机抽选方式极有可能且根本无法排除专家之间有各种可能的关系,比如,亲戚、师生、同学、前同一单位、现同一单位、前夫妻、现夫妻等等。从实际操作而言,其实,只要判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此外,汪泳建议,各省市的评审专家办法和系统可以对同一评审项目中,3名及以上专家在同一单位、2名专家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或者夫妻及直系亲属等极特殊关系的情况加以适当限制,有利于保障评审公平,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误解。

湖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宋军非常认同汪泳的观点,从当前的法律法规限制评审专家回避的条件上看,主体集中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评审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并没有限制评审专家不可以来自同一单位,其实,只要是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就避免不了是同级、直属部门上下级、非直属部门上下级等关系。此案例中,该采购项目是在省级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了5位专家,符合随机抽取原则,而随机抽取方式是无法保障被抽取到的评审专家不是同一单位的人,更无法保障抽到的人员不存在其他关系。因此,就评审过程而言,只要评审专家是独立评审,目前没有相关依据和理由去要求评审专家作调整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