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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一)

2019年05月21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黄钢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72个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名录登记 

  名录登记是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第一步。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已于20183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该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当年5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符合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还指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除此,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职从业人员 

  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对此均有规定。另外,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该事项还被列为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事项。 

  不得超范围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具体可参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99号文的相关规定。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不设集采机构的地方,依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接受贿赂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指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也明确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