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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时限为何经常出现少一天的情形?

2019年09月09日 09: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案例回放
 
    受某中学委托,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该校所需网络设备项目的招标。在采购过程中,S公司质疑称,此次采购的公告发布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
 
    采购结果公告后,S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事由有两个:一是此次采购的公告发布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二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S公司在投诉中请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暂停本项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调查此次采购过程,处罚相关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并公示。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此次采购公告期限是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其中18日19日为公休时间。因此,当地财政部门给予的处理决定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至于未做质疑答复的问题,被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回复的物流跟踪信息截图,显示快件于2019年6月11日发出,2019年6月13日快件已送达。因此,S公司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间答复质疑的事由未予认定。
 
    问题引出
 
    1.招标公告时限为何经常出现少一天的情形?
 
    2.质疑答复函以什么形式送达质疑人更好?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期限”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只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对公告“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推行初期,公告发布时长较为随意。
 
    可喜的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是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再次明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会有不少从业人员还是会出差错,经常出现少一天的情况。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出差错均不是故意而为,主要还是对起始时间的认识存在误区。比如说把发出公告当天算进“期限”里,或是把法定节假日也计算在内。这肯定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也有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具体发公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别看这是个小问题,一不小心还是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上述案例中的代理机构就是时间给算错了,导致了项目重头再来。
 
    对于质疑答复以什么形式给到质疑供应商更好,业界普遍认为,质疑答复送达的方式没有优劣,关键是要留存证据,比如说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的方式,这些都有签收记录,还是简单易行的。对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直接“交接”的,应当由质疑人带上身份证查验后,签字领取;或是在工作现场有监控的情况下领取。这样可以避免供应商收到了质疑答复还否认的情况发生。
 
    法规链接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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