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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预公示 打开信息公开又一扇窗

2019年12月05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杨文君 

  “我方认为,采购文件预公示与采购需求征求意见是两个必不可少的程序,仅以预公示代替采购需求征求意见,这变相剥夺了受益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购程序违法。”在某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的行政复议阶段,一位供应商代表这样说道。 

  提及上述案件中的“采购文件预公示”,许多人表示陌生。事实上,我国的深圳、广西等地已实行这一做法若干年。实践出真知,但实践也常有问题相随。什么是采购文件预公示?其能否代替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存在哪些优缺点?是否值得推广……这些问题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看一看:采购文件预公示“别有特点” 

  “关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公开及邀请招标文件预公示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项目需求和说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采购人认为需要预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无异议后,除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或采纳潜在投标人或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情形外,原则上正式出售招标文件内容不得再更改。)另外,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翻开某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记者看到了上述关于采购文件预公示的内容。 

  对此,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采购文件预公示是指,为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将草拟的采购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听了上述解释,记者仍有疑惑:采购文件预公示同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购意向公开有何区别呢? 

  “这三者是‘三回事儿’。” 一位经常参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律师告诉记者,一方面,时间上不同。采购文件预公示发生在采购文件编制好以后、还未公告之前;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则是在确定采购需求环节,这时,采购文件尚且没有编制完毕;采购意向公开就更早了,它在采购计划备案后就公开,或者时间更靠前。另一方面,内容上也有差异。采购文件预公示,顾名思义,公示的是完整或大部分内容的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则仅限于采购需求,采购意向则是一些项目的基本信息,是初步的采购需求。除此之外,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是针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因此,就公共服务采购项目而言,采购文件预公示不能代替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裴育进一步强调,虽然在采购文件预公示期间会收到方方面面的意见,有利于完善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许多相重叠的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要求,“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必须的程序。因此,采购文件预公示与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两个程序,不宜用前者代替后者。 

  量一量: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几家欢乐几家愁”,采购文件预公示方便了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却也“苦”了采购人。 

  湖南省常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共有六名工作人员,他们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投入到了投诉和举办的处理事务中。就在记者打电话给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志刚的前几分钟,他还在向上级部门汇报一起政府采购举报的案件。 

  办公桌上高高堆起的投诉和举报文件,接连不断的举报、投诉电话铃声,颇让陈志刚接应不暇。陈志刚继续说道:“看到你的采访提纲,我认为某地采购文件预公示这一做法有助于减少质疑投诉,说实话,我在考虑将这一做法引进到我们地方,这样我们可以多点时间从事其他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采访中,多数专家给出了这样的观点:采购文件预公示一定程度上事前防范了质疑投诉,也事后减轻了财政部门的工作负担和思想“包袱”。 

  广开言路,让采购代理机构更专业。“目前大部分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供的,代理机构不一定能够完全理解采购文件中的专业要求,也无法判断其中是否有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而采购文件预公示有助于增添这方面的意见反馈渠道。”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王晟指出。 

  精准预判,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他们能够提前看到采购文件的要求,可以在不购买文件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有参与投标的能力,避免了不必要的支出。”王晟补充道。 

  万事总有“双面性”。陈志刚认为,采购文件预公示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缓解矛盾”的作用,通过事先的公示,让潜在供应商和其他社会公众来监督,倒逼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避免采购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防范采购风险。但无论采购文件预公示的时间是1天、2天还是3天,这都无疑延长了采购的时限,增加了采购人的时间成本。 

  另有专家指出,按照某地的做法,采购文件预公示的时间只有3天,囿于时间太短,供应商看到预公示的采购文件后可能来不及提出高质量的意见。更何况项目公告后还可以质疑,供应商也少了几分紧迫感,采购文件预公示的作用也就差强人意了。 

  然而俗话讲,磨刀不误砍柴工。裴育认为,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讲,采购文件预公示的初衷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避免采购文件因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而引发争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有社会公众,包括潜在投标人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对采购文件预公示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也应注明理由并存档。预公示期满后,对于采购文件无异议的或对已经采纳合理意见的,预公示期满后即可向潜在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因此,看似采购文件预公示多了一些时间,但其有效实施可以大大提高采购的精准度,从总体上有利于节省时间。 

  “言而总之,采购文件预公示的利大于弊,值得推广。”采访中,支持、肯定的声音更多。 

  等一等:多样的信息公开手段仍需实践检验 

  2003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正式实行并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2014年,我国某地发布通知,提出了政府采购文件预公示的要求。 

  20153月,《实施条例》配套发布,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0157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了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根据201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五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财政部在推进政府采购主体采购意向公开。 

  …… 

  一路走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在增多、链条在延伸,力度再加大。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业界的普遍共识。 

  裴育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要求,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原则上均要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 

  以大见小,采购文件预公示也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一股“新生力量”。陈志刚表示,从目前来看,采购文件预公示虽然不是必须履行项目或必选项,但它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目标是一致的,其同样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一种“表达方式”。 

  当然,采购文件预公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问题和“非议”。王晟坦言,比如,该规定对于小规模的代理机构来说,可以方便地获取其他同行的文件;但对大规模的代理机构来说,知识智力成果则无法得到保护。另外,采购时限的延长、环节的增多是否变相降低了采购效率,都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实践仿佛一名作者, “采购文件预公示”的做法没有绝对的好与坏,能不能推行下去,实践会为其书写一份更为完美的答案。采访后,记者同业内专家有着这样的感受。 

  编后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公开的目的是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意见,还是只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或者说是利害关系人的建议?采访中,记者有着这样的困惑。 

  有观点指出,虽然网站是开放的,“全地球人都知道”,但这只是一种推理假设。现实生活中,面对浩如烟海的标讯,不尽其数的网站,社会公众对信息的浏览,基于时间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是有针对性、特定性和指向性的,不可能逐一查看、时时刻刻进行全方位浏览并就可能存在的问题或疑问进行即时反应。对于作为采购预算重要组成部分的采购需求,纳税人更多时候是关注财政资金如何安排使用,其效果怎样,也就是说,更多的是关注财政部门或采购人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而潜在供应商则更多是关注其欲投标的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