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供应商自我举报的串标案
2025年07月04日 09: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郑笑来 曹岩鹏 曹葆华
基本案情
某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文件要求:授权书后应当附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该项目有A、B、C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一家供应商向纪委监委机关自我举报,该项目涉及串通投标。
财政部门收到纪委抄报后组织调查。通过现场采购资料和录像发现,谈判小组由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首先对参与谈判的A、B、C3家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并没有发现不妥之处。评审现场3家供应商均按要求提供了授权人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谈判小组也都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没有发现串通投标痕迹。通过举报内容,后经调查发现,3家授权人实为同一家公司员工。
问题引出
1.评审专家现场为什么不寻求代理机构协助核实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情况?
2.资格条件要求授权代表提供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这合理吗?
案情分析
问题一: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这意味着,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资格审查工作主要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需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对参与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确定哪些供应商具备参与项目谈判或询价的资格。
在本案中,谈判小组专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3家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现场并没有发现3家供应商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有问题。
至于现场未寻求代理机构协助核实授权代表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本案例中,谈判小组未发现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因此,未向财政部门报告,也未寻求代理机构协助核实。如果以此处罚专家显然不合理。
问题二:谈判文件对授权代表要求提供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排斥了很多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入职不久的员工,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对于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投标人,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无非是想证明该职工为投标单位人员。通常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对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引申思考
一是压实评审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直接决定采购结果,评审专家在有限时间独立综合评价,对其来说具有挑战性,必须压实其责任义务。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价,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强化评审规范。建立采购评审全程记录留痕机制,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阶段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底稿,要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打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签字,或者将评分表嵌入采购平台,形成可追溯的评审打分记录,提高评审专家打分的审慎性,确保评审过程规范有序和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三是维护评审专家合法权益。除保障正常的评审费用外,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还享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评审专家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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