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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资格审查错误终止采购的案例

2025年07月11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机关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某项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格要求,成交结果违法,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认为,根据参与本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来看,凡属于专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中均明确标注“专业X级”,如“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等,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中唯独“建筑行业”未标注“专业X级”,而是标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属于行业甲级资质范畴,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而且,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来看,其可承担的建筑工程设计,涵盖了本项目涉及的建筑工程设计内容。因此,成交供应商可以正常依法履约,并未违反住建部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仔细对比各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后发现,参与本项目的部分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中标注的是“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而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书中标注的是“建筑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
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磋商小组认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行业甲级资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其资格无效。
最终,该项目因资格审查错误,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终止采购,并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 如何判定建筑行业资质的等级?
2. 如何设置特殊资格要求?
3. 资格审查错误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针对问题1: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专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从资质命名规则和习惯来看,行业资质一般直接以行业名称命名,如“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涵盖该行业下的所有专业(如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资质则是在行业名称后标注具体专业,格式为“行业名称(专业名称)+资质等级”,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从承接业务范围来看,行业资质可承接该行业内所有专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如建筑行业资质可承接建筑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资质仅限承接指定专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如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仅限承接建筑工程设计。在本案中,成交供应商的资质证书中标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命名格式和业务范围均符合专业资质的定义,名称中包含括号内的“建筑工程”,代表其特指建筑行业下的建筑工程专业,而不是建筑行业下的所有专业;相应的承接业务范围也限定在建筑行业下的“建筑工程”专业领域,而非覆盖整个建筑行业的多个专业。同时,根据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的资质类别划分,“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归属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而非该项目要求的建筑行业资质或综合资质。因此,原成交供应商不能满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资格审查认定有误。
针对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该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工作,业务内容涵盖建设工程和人防工程两类。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承揽上述业务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以上等级资质证书。因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格要求,符合采购需求特点,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针对问题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采购项目出现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重新评审。但在本案中,该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磋商,其中,1家供应商提供“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1家供应商提供“建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2家供应商提供“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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