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新阶段
2025年07月18日 09: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编者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工作。从2023年11月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到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都彰显着我国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决心。那么为何在此时出台《通知》?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有何重大意义?一起来听听业内专家怎么说。
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新阶段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舒慧
嘉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姜爱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协中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赵 勇
主持人:为何在此时出台《通知》?对于政府采购领域有何重大意义?
赵勇:这份文件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战略背景和现实意义。从国际层面看,它直接服务于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战略目标,为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进行制度性准备。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GPA的核心原则,能够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未来更大范围的开放奠定基础。从国内层面看,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从过去侧重于程序合规性,向追求更高水平的效能优化和制度型开放转变。《通知》中的15项举措针对性很强,直指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痛点、难点。例如,显著增加了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这大大便利了国内外供应商,尤其是需要更长时间准备的外商参与竞争。在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中,更加强调了公平性。此外,针对近年来突出的供应商诚信问题,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尚待完善的情况下,《通知》也赋予了采购人拒绝有严重违约历史供应商参与的权力,提供了一种必要的救济手段。同时,它也强化了采购人的义务,如明确要求向未中标者答复理由或说明中标者优势。在我看来,《通知》走出了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现代化、提升国际兼容性、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步。
姜爱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因此,我认为,当前我国出台这一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主动对接RCEP、CPTPP、DA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有力回应,更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生动实践。
成协中:从国际环境来看,全球经贸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高标准经贸规则成为各国竞争合作的新焦点。以CPTPP、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在政府采购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要求。我国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顺应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趋势的必然选择。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多主动权,提升国际竞争力。
从国内发展需求来看,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在一些方面与国际高标准仍存在差距,如采购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供应商参与门槛需进一步降低等。此时出台文件,推动自贸试验区政府采购改革,能够以开放促改革,倒逼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此时出台《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通知》提出,要提高有限竞争项目信息透明度等。在传统政府采购中,有限竞争项目往往存在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供应商难以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导致竞争不充分,采购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
二是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改革措施致力于打破政府采购中的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次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强调非歧视原则,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中小企业在创新、就业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能够激发其活力,推动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三是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通知》提出,要提升采购平台数字化水平等,这将有力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数字化进程。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化采购已成为趋势。提升采购平台数字化水平,能够实现采购流程全链条电子化,从采购需求发布、供应商报名、投标、评审到合同签订等环节,都可以在线上高效完成。这不仅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能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四是助力对接国际规则,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通过在自贸试验区推行这15项试点举措,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将逐步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这有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升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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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2.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3.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相应选择标准和数量限额。
4.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
5.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6.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各类费用、佣金、利息等;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
7.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筛查把关。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
8.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9.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10.应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2.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
13.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4.提升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15.采购活动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鼓励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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