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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函数据年度惹争议中小企业如何“避坑”

2025年07月29日 10: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余敏 黄蔚钦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上一年度数据,若填报数据年度不符或内容不实,可能引发质疑投诉并影响采购结果。笔者通过具体争议场景,解析法规要求及实务操作要点。
2025年2月,某采购单位就“2025年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为220万元,且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过程中,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专家严格评审,最终确定C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D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其理由是C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营业收入数据采用的是2023年度的数据,而非上一年度期末数据(即2024年度数据),D供应商认为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取消C供应商的成交资格。面对质疑,C供应商作出辩解,称由于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所以暂时沿用了2023年经审计的数据。采购人接到质疑后展开调查,经查发现,C供应商确实未披露2024年的数据,但2023年的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因此作出驳回质疑的决定。D供应商对采购人驳回质疑的结果不服,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争议焦点1: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必须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但尽管法规有明确要求,实践中围绕“上一年度数据”的具体执行仍可能产生部分争议或需要澄清的细节。
——“上一年度”的具体界定。“上一年度”是指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还是指项目的上一个财政年度?笔者认为,通常理解应为自然年度,但特定项目或特定行业(如教育、使用特殊会计年度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解释。
——新成立企业的特殊情况。对于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没有完整的“上一年度”数据怎么办?实践中,新成立企业可能需要提供成立至今的数据,并辅以说明,但其“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或需要主管部门特别解释。
——数据统计口径的争议。“上一年度数据”是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还是企业自行申报的统计数据?比如企业在年初(如1—3月)参与投标时,其上一年度(特别是自然年度)的完整财务数据(尤其是经审计数据)可能尚未完全统计或审计完毕。此时填报的数据是预估数、未经审计数还是等待审计数?这可能导致出现数据准确性争议,笔者认为,可由在税务系统申报的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作为填报依据。
综上所述,法规明确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填报上一年度数据,这是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硬性前提,不存在选择填报其他年度数据的自由。但新成立企业应提供成立至今数据,清晰标注并准备充分证明材料证明其当前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形时,供应商应主动研究法规精神,评估风险,必要时在投标前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合规性咨询(保留沟通记录),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必要说明,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同时,企业自身应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确保理解并执行最新的操作要求。
争议焦点2:
数据填报错误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误但非故意,不一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能否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还需考虑提供者的主观意图。
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数据有误是非故意为之,即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但如果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数据以谋取中标、成交,那么无疑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例如,某企业因疏忽大意误填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信息,但该企业本身确实属于中小企业,且该错误不影响其中标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填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笔者认为,判定故意和非故意的主要依据是‌证据的充分性‌。供应商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数据有误是非故意为之,如内部审核记录、沟通记录等。同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调查取证,以综合判断供应商的主观意图。
综上所述,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有误但非故意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证明其非故意行为,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以避免被误判为提供虚假材料。同时,供应商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审核力度,以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
相关建议
——供应商方面的建议。一是严格按年度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填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这是硬性要求。二是数据来源要可靠。若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出,优先采用税务系统申报的上一年度会计数据作为填报依据。三是特殊情况主动沟通。如遇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数据)或年初数据未审计等特殊情况,务必提前书面咨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并保留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清晰说明情况及数据来源。四是建立内部核查机制。注意区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用于中小企业标准划型认定)与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财务制度健全的资格性审查),业务与法务人员需双重核查数据年度、来源及准确性,避免混淆导致无效投标或资格被取消。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建议。一是招标文件明确定义。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晰界定“上一年度”的具体时间范围(如“指2024自然年度”),消除歧义。二是主动提醒与审查。在采购过程中主动提示数据填报要求,并在形式审查阶段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年度是否符合规定,对特殊情形要求补充说明。三是建立容错与澄清机制。对非故意填报错误且企业实际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应允许供应商在规则内澄清说明,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图,避免简单“一刀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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