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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权利边界应予厘清

2025年10月24日 10: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张泽明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行使权利需要遵循法定原则。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部分采购人权利规定较为原则化,加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的影响,采购人在权利行使的概念上出现模糊甚至混淆。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根本要求和财政部门监管指引的角度加以厘清,确保采购人依法行使权利。
  采购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是否必须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二是采购单位究竟哪些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
  首先,关于采购人是否必须参与评审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代表属于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例如,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此外,《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由此可见,大多数采购方式都规定了采购人代表是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然而,对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出席评审活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不少采购人代表出于避嫌或免责考虑,选择不参与评审,导致评审委员会完全由评审专家组成。
  目前,有关部门对此持开放态度。笔者查询资料发现,针对“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是否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问题,有关部门表示,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这表明,当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指导是鼓励而非强制采购人代表出席评审。
  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哪些采购人代表可以参加评审?实践中,部分采购单位派遣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人员参与评审,虽不作为正式代表,但仍可能对评审产生一定影响。这实际上超出了采购单位的合法权利范围,有关部门对此并不予支持。比如,有关部门在答复中曾强调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即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同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因此,在招标项目中,除采购人代表及相关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单位其他职员及财政部门监管人员)均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非招标采购项目。
  采购人如何正确行使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
  关于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然而,自代理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取消以来,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良莠不齐的情况更加明显。为了防范代理机构不当执业带来的风险,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已有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招标人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综合考虑招标代理方案、机构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竞选报价等因素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从执行层面看,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与选用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类似,均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实现。但由于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若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招标、综合评价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则可能涉嫌违法。
  2025年7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其实政府采购领域亦有类似建议,希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正常执业的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采购委托代理服务。”笔者认为,待相关法律修订后,采购人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代理服务。在法律尚未修订的现阶段,相关部门可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与考核,同时压实采购单位内控责任,引导采购人理性行使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