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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谨防掉入“想当然”陷阱

2025年12月12日 10:5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受某药品研究所委托,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就试验台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产品检测报告承诺评价”的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规定:供应商承诺所投试验台台面满足“燃烧性能项目检测符合GB 8624—2012标准,达到B1(C—s1,d0,t1)级”,中标供应商应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否则中标无效。截至规定时间,共有10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且10家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完全响应该要求。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序第一的A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了相关检验报告。经审核,采购人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检测结论虽为B1级,但并未体现(C—s1,d0,t1)的检验结论,故认为该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的前述规定确认A供应商中标无效。
A供应商对采购人认定其中标无效的结果不服,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C—s1,d0,t1)只是B1级中评估材料燃烧不同方面的具体指标,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中明确指出: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烟气毒性等级ZA3级,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恢复其中标资格。
问题引出
1.B1级和B1(C—s1,d0,t1)级是否属于同一检测结论?
2.供应商应当如何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案例分析
针对问题1,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检测依据、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综合研判是否为同一检测结论。
GB 8624—2012标准名称为《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该标准明确规定A2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产烟特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烟气毒性等级等附加信息。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燃烧性能达到B1(C—s1,d0,t1)级,表示属于难燃B1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化分级为C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级。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仅载明符合燃烧性能等级B1和烟气毒性ZA3级,未见s1、d0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确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符合事实。A供应商认为其提供的检测报告虽然没有体现(C—s1,d0,t1),但是(C—s1,d0,t1)属于分别评估材料燃烧的三个不同方面,其检测报告中均有相关的检测结果,且均满足相应等级要求,仅凭无(C—s1,d0,t1)标识就认定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失公正。根据GB 8624—2012的附录B,产烟特性等级包括s1、s2和s3,s1的分级判据包括烟气生成速率指数和试验600s总烟气生成量;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包括d0、d1和d2,d0的分级判据系指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经查,A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燃烧增长速率指数的检测结果为“118W/s”,满足评估材料在燃烧试验中的总热值和燃烧增长率<120W/s的技术要求,符合燃烧热值/燃烧增长速率指数B1(C)等级;烟气生成速率指数的检测结果为“25m2/s2”,满足评估材料在燃烧时烟气生成速率指数<30m2/s2的技术要求,符合产烟特性等级s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的检测结果为“45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不满足评估材料在燃烧时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的技术要求,不符合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d0等级;烟气毒性等级的检测结果为“ZA3”,满足评估材料在燃烧时烟气毒性达到准安全三级ZA3的技术要求,符合烟气毒性等级t1级。因此,A供应商检测报告中关于材料在燃烧时是否会产生燃烧的滴落物或颗粒的检测结论(45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d0等级(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存在明显差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投产品燃烧性能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B1(C—s1,d0,t1)级的要求,故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的结论并无问题。
针对问题2,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很容易在行动或决策时出现主观臆断,在没有通过研判分析和主动求证的情况下,“想当然”容易导致投标出现低级错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然而,在实践中,供应商想当然以为某一地区或某一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一成不变,习惯性地套用以往模板编制投标文件,出现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或理解不透的内容,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询问;对于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内容,应当依法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避免因出现错误影响投标结果。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燃烧性能达到B1(C—s1,d0,t1)级,供应商没有认证研究招标文件规定的“B1(C—s1,d0,t1)级”各项具体要求,认为自身产品达到“B1级”且已提供了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错误地认定自己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以,当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时,供应商难以接受既定事实,主观认定评标委员会不专业,片面猜测政府采购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