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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参与母公司控股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吗

2025年12月16日 10:2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曲泽虎
近期,笔者就职工作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来的一件《信访线索转办单》,信访人A反映某单位工程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B公司与供应商C公司均属于D集团子公司,同时采购代理机构E公司也是D集团的控股企业,此行为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公正性,请求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财政部门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
问题引出
1.供应商B和供应商C是否可以参与此项目?
2.采购代理机构E在此项目中是否应当回避?
调查核实
——关于“供应商B和供应商C是否可以参与此项目”问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属于D集团的三级子公司,股东分别为B1公司(持股46%)、B2公司(持股34%)、B3公司(持股20%),股东穿透后,D集团间接持有供应商B公司18.86%股权。供应商C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属于D集团的二级子公司,股东分别为C1公司(持股45%)、C2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5%)、C3公司(持股20%),股东穿透后,D集团间接持有供应商C公司45%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2936—3605314号答复”意见,综合现有证据,供应商B公司与供应商C公司虽然均是D集团子公司,但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E在此项目中是否应该回避”问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项目代理机构E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属于D集团的二级子公司,股东为E1公司(持股100%)。通过进一步核实确定,代理机构E公司具体负责并参与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为许某和张某,两人均与供应商B公司、供应商C公司不存在3年内有劳动关系、担任董监高职务(或法定代表人),以及三代以内血缘关系。
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均未列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许某和张某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明的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
最后,综合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信访人A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财政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后报纪检监察机关。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财政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