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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治促建

2025年12月16日 10: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治与统一大市场建设
■ 谢尧雯
政府采购活动兼具民事交易与公共行政双重属性。在我国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下,其功能已从基础的市场交易拓展为实施宏观调控、推动创新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政策载体。健全的政府采购法治体系,是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提升政策效能的重要保障。作为指导当前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了近三年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与实施路径。在此框架下,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正是推动“整顿市场秩序”目标落地的关键举措。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一批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执法重点,呈现了阶段性工作的实践成效。案例的公布不仅彰显了监管的警示震慑作用,更强化了规则的示范指引功能,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切实推动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以典型案例为镜:呈现专项整治阶段性治理成效
在行政执法体系中,专项整治作为常规监管的重要补充,主要针对特定领域长期存在的系统性、复杂性问题展开集中治理。其制度目标在于,通过资源整合、重点聚焦与从严惩处,有效遏制违法态势蔓延,并为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供实践参照与制度供给。同时,专项整治强调跨部门协同,通过联动执法、信息共享与联合研判,有助于精准识别风险、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治理的系统性与前瞻性。
此次集中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全面反映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核心导向。从线索发现机制、跨部门协作模式到违法处置程序等关键环节,系统展现了执法实践的具体形态。典型案例的发布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成效:
其一,在重点领域强化规则指引与行为震慑。本次专项整治聚焦政府采购活动中反映最强烈、危害最突出的“四类”问题,包括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及围标串标。公布典型案例在形成有效震慑的同时,也为各类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规范与合规参照,从而推动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自觉落实有关责任。
其二,推动完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了违法线索来源的多元化特征,其中案例一、五、六通过财政部门依职权主动检查发现,而案例二、三、四、七、八、九、十则源自供应商投诉或其他主体举报。这种多元化的线索发现机制,既提升了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与效率,也反映了监管部门所构建的“主动检查”与“响应处置”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一方面,通过常态化项目抽查与文件审查等主动监管方式,系统排查程序合规性,体现了监管的持续性与预防性,促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合规预期。另一方面,对投诉举报等外部线索的及时受理与公正处置,彰显了监管的响应能力与公信力,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律救济和制度公平的信任。
这一做法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即本次专项行动并非“运动式”执法,而是植根于既有法律框架,通过强化常规监管手段的运用,将集中整治有效融入日常治理体系之中。这标志着监管方式正在从“集中整治”向“制度治理”深化,有助于建立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府采购监管环境,避免因执法周期性波动对市场运行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其三,促进执法协作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此次专项行动整治的“四类”典型问题,往往涉及多领域、跨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虚假材料的专业认定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支持,涉嫌犯罪的串标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本次典型案例的查处与公布,正是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高效协同治理的直接体现。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形成治理合力,从而有效应对手段隐蔽、跨领域危害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等复杂执法挑战。整体来看,这将进一步推动跨部门协作机制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逐步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规范化的案件移送以及定期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持续深化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数据信息共享、违法线索移交、执法行动联动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以统一大市场为纲:明确政府采购法治建设核心导向
从经济学原理看,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能够有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参与跨区域竞争。通过建立完善的竞争机制,可以显著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依托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能够有效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升级。从这个意义来看,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应成为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与主要内容。
然而在实践层面,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路径缺乏系统性指引。统一大市场旨在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其制度基础要求体现在三个维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准入的权利,维护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通过制度创新持续优化成本效益比。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个层面,系统回应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要求,清晰指明了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重点方向。
案例一至四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实施监管,核心在于破除各类市场准入障碍。通过规范采购需求制定、清理排除限制性条款,确保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获得平等竞争机会。这有助于推动优质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财政资金跨区域优化配置。案例七至十重点规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及围标串标等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真实性与有序性。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能够确保优质供应商凭借产品服务质量胜出,显著降低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有效抑制逆向选择风险,从而切实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案例五、六着力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核心目标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压缩资金在采购流程中的无效占用周期,提升财政资金的流转与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这不仅有助于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运行效能,减少资金沉淀与资源配置错位,而且能促进财政资金更快速、更精准地对接优质供给。
通过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持续整治,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展现出系统布局与精准施策。这项工作正在推动形成长效化、规范化的治理格局,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以案释法为径:阐释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规则要求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通过聚焦“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实践,系统揭示了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三个核心方向,而案例中阐释的具体监管规则,则进一步细化了市场建设的规范要求。案例均采用“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的标准化体例,全面公开了执法标准与监管逻辑,不仅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知情权与稳定预期,也为各级监管部门确立了统一的执法基准。这一做法有助于缓解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尺度差异,在实践中推动形成全国一致的监管标准,从而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规则支撑。
在破除市场壁垒方面,典型案例系统展现了针对地域壁垒、主体歧视及垄断性门槛的监管标准。具体而言,在地域壁垒规制上,案例一、四明确了“合理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与“违法地域限制”的界限,禁止以供应商注册地、要求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作为准入条件,亦不得将区域差异作为评审因素;在主体歧视规制上,案例二禁止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规模、销售总额等反映企业规模与财务能力的指标纳入评审要素,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权;在垄断性门槛规制上,案例三明令禁止通过指定特定品牌、产品或供应商,或限定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出具机构等方式变相设置排他性条件。
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典型案例确立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必须遵守的公平竞争与诚信投标基本规范。针对虚假材料行为,案例七、八明确了使用虚假认证证书、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违法情形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并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监督,防止政策红利被违规套取;对于围标串标行为,案例九、十界定了“不同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采购活动等处罚措施,并明确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典型案例建立了规范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具体规则。在保证金管理上,案例五明确了“及时退还”的法定要求,否定无故长期滞留保证金的行为;在收费规范上,案例六强调代理机构收费须有合法依据,禁止将专家评审费等不合理费用转嫁给供应商,从而为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收费边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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