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行为
2025年12月16日 10: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办法明确,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通过平台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明确答复,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答复询问不得有下列情形: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询问事项进行错误解释说明;对询问事项不作明确解释说明;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鼓励供应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后尽早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进口产品核准、采购需求调查过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约等不属于可质疑事项。
办法要求,对于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通知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完善。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要求补充、完善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有12类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具体情形包括潜在供应商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等。
办法强调,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3次以上质疑不成立提起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记者乐佳超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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