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核心产品只有两个品牌怎么办
2026年01月16日 09: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王永锋
某高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就信息化设备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50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设定服务器为核心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后,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供应商1、2、3、4所投服务器为A品牌,供应商5、6、7所投服务器为B品牌,供应商8所投服务器为C品牌。资格审查时,供应商8因未提供营业执照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未通过,被判定投标无效。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核心产品的规定,确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认定本项目废标。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审查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因采购时间紧急,采购人希望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实施政府采购。对此,采购人内部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有7家,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此规定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实施政府采购;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项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有7家,但是根据87号令关于核心产品规定,7家供应商实质上按照2家供应商计算,符合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照此规定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实施政府采购。
问题引出
公开招标后,核心产品只有2个品牌的,是否可以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问题分析
一是采购方式的变更应遵循“提质增效”原则。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该条款设定的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初衷是要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是供应商数量的计算应适应政策法规的变化。7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颁布实施时,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还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还没有“核心产品”的法定概念和政策规定。实践中,对供应商数量的确定,除了财政部在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提及的“……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依据外,更多是从招标文件约定进行设置。所以,“核心产品”法定概念出台之前,供应商数量的计算主要根据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体家数进行界定。2017年,87号令首次以法定形式提出“核心产品”的概念,其本质是要促进有效竞争。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中“两家供应商”不应该禁锢“两家”的数量限制,而应该注重“两家”的竞争本质。
三是供应商数量的计算应回归“有效竞争”目标。有效竞争是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关键。引入“核心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供应商之间实现有效竞争。所以,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如果核心产品的品牌少于3个,即使供应商数量满足3家以上,也不能继续进行。因为,此时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有效竞争的前提是核心产品的品牌数量,而不再是供应商的数量。同理,公开招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核心产品的品牌只有2个时,虽然其中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不止2家,但是实质上真正有效竞争的“供应商”——“核心产品”品牌还是2家,仍然符合“两家”的竞争实质。因此,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货物项目,在设定核心产品的前提下,当出现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只有2个品牌时,应当等同于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该条款规定,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核心产品各品牌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全部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上述情形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1、2、3、4所投服务器均为A品牌,投标报价分别为450万元、460万元、476万元、480万元,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1参加评标,供应商2、3、4投标无效;供应商5、6、7所投服务器均为B品牌,投标报价分别为425万元、478万元、485万元,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5参加评标,供应商6、7投标无效;供应商8所投服务器为C品牌,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无效。所以,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供应商1和5两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与供应商1、5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假设上述情形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供A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1、2、3、4按1家投标人计算,提供B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5、6、7按1家投标人计算,提供C品牌的供应商8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无效。所以,该项目本质上仍是按2家投标人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可以依据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与“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不过,此时的“两家投标人”不再是单纯的数量“2”,而是按照核心产品计算的“两家投标人”,即包括按照核心产品同为A品牌的1家投标人(供应商1、2、3、4)和按照核心产品同为B品牌的1家投标人(供应商5、6、7)。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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