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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机制

2026年06月16日 10: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陈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该规定初衷是厘清支付责任、规范采购流程,但结合全国多地集中采购项目执行实际,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机制。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数量无法预估,经费预算精准度严重不足。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年度预算需提前编制并经财政部门批复。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权完全归采购人,采购需求、项目数量、评审专家数量均由采购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确定,集中采购机构难以提前预判全年评审工作量。同时,不同项目评审时长差异大,小额零星项目与大型复杂项目劳务报酬差距可达数倍,导致年度预算编制只能粗略估算,极易出现预算缺口或资金结余过大的情况。预算不足时需临时申请追加资金,流程繁琐、耗时较长;预算结余则造成财政资金闲置,违背预算管理科学性原则。
  二是项目启动时间由采购人主导,预算执行进度难以保障。采购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自主确定项目启动时间,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承接的项目呈现年初少、年末扎堆的不均衡态势。上半年项目数量稀少,评审费预算执行率偏低;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采购人集中委托项目,评审工作密集开展,导致集中采购机构需集中支付大额劳务报酬,短期内资金压力陡增。这种不均衡的项目节奏,使得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合理统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与时间进度严重脱节,既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易引发年末集中支付、资金调度困难等问题。
  三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权责不对等问题突出。政府采购的核心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项目需求提出、资金落实、结果使用均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服务的本质是为采购人的项目提供专业支撑。现行规定将目录内项目评审费支付责任划归集中采购机构,割裂了“谁受益、谁付费”“谁使用、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原则。采购人无需承担评审费支出压力,易出现随意变更采购需求、拖延项目进度、忽视评审质量等问题,缺乏约束自身行为的有效抓手。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仅承担项目执行职责,却需承担经费保障责任,权责失衡导致责任追溯困难,一旦出现评审费拖欠、标准争议等问题,易引发推诿扯皮。
  四是支付标准与流程不统一,廉政风险防控压力较大。各省虽已制定本地评审费支付标准,但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执行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存在标准不透明、执行不严格等问题。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支付主体时,需单独制定评审费管理细则、审批流程。部分地区存在审批环节繁琐、支付周期过长等问题,影响评审专家参与积极性。同时,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因预算紧张,存在延迟支付报酬等问题,甚至出现将评审费转嫁给供应商的隐性违规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滋生廉政风险。
  有关建议
  一是统一支付主体,落实采购人“谁受益、谁付费”责任。笔者建议,取消集中采购目录内、外项目支付主体差异化规定,明确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均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作为项目受益方和责任主体,将评审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从源头保障资金落实。此举既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权责对等原则,也能倒逼采购人强化项目统筹管理,合理安排采购进度,避免项目扎堆申报。同时,明确采购人需将评审费与项目资金同步落实,不得将评审费转嫁给供应商或代理机构,强化责任约束。
  二是明确特殊情形,规范批量集中采购及框架协议采购支付责任。针对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入围等特殊形式,建议明确由具体实施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此类项目具有采购规模大、覆盖范围广、服务周期长、惠及多个采购人的特点,集中采购机构作为统一组织实施主体,承担评审费支付责任更具合理性。同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此类项目评审费纳入专项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健全配套机制,保障支付规范高效。第一步,统一支付标准与流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明确不同评审时长、项目类型的计费规则,细化远程评审、异地评审、中止评审等特殊情形的支付标准,规范评审项目用餐、隔夜评审住宿保障等,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执行透明。同时,简化支付审批流程,明确评审结束后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评审专家账户,杜绝现金支付,提高支付效率。第二步,强化预算统筹管理。采购人需结合年度工作规划,精准测算评审费需求,纳入部门预算并细化说明。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提高预算精准度。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财政部门定期核查采购人评审费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采购人合理安排项目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或缺口。第三步,压实各方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转嫁费用、拖欠报酬、超标支付等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项目执行配合,及时向采购人反馈评审情况,协助做好费用结算。此外,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追究,对未落实评审费预算、违规支付等问题,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支付管理智能化水平。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搭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模块,与税务系统对接,实现项目信息、评审时长、费用核算、支付审批、发放记录全流程线上管理,防止过度收集评审专家电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通过平台实时对接,自动生成评审费支付清单,减少人工操作误差,提高核算精准度。同时,平台开放评审专家查询端口,评审专家可实时查看报酬发放进度,保障合法权益,提升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积极性。
  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机制,核心是厘清权责边界、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预算管理、防范廉政风险。通过统一支付主体、明确特殊情形责任、健全配套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既能有效解决现行规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又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系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