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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如何审查检验检测报告?

2026年06月23日 09: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在采购文件中,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是验证投标(响应)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性能的重要佐证材料,也是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那么,评审专家如何审查检验检测报告?

  严把形式审查关口

  三大辨别技巧要记牢

  形式审查是评审工作的必要环节,也是辨别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的第一道关口。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高级工程师周列介绍,一般产品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标识,主要包括CMA(中国计量认证标识)及12位专属编号,无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极有可能是无效材料。

  “合法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需要素齐全、信息规范,包含唯一编号、检验检测机构全称及地址、签发日期、检验检测专用章、主检和审核人员签字、检验检测结论等核心内容,无涂改、拼接、篡改、修图痕迹,无空白缺失、逻辑矛盾等问题。”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说。

  结合多年货物类采购评审实操经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良波总结出辨别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的三大技巧。

  首先从形式上辨别:检验检测专用章、主检签名、审核人签名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基本上可以认定该报告涉嫌虚假。其次从报告编号辨别:一般来说,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中有一组数字代表其出具时间。例如,A240819XXXX中,数字表示该报告于2024年8月19日出具。如果样品的送样时间或者检验检测时间晚于报告出具时间,可以认定该报告为虚假材料。最后从技术参数辨别:如果报告中出现的技术参数与样品描述的技术参数不符,即可初步认定该报告涉嫌虚假。例如,在某LED路灯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评审时,评审专家发现某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样品的技术参数为“3A/12V”,而其投标文件中,该样品的技术参数标注为“30W”。

  不轻定虚假         

  不越权履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着清晰的法定履职边界,必须精准把握、依法依规执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评审实操中,不少评审专家存在履职误区:有的过度履职、擅自定性虚假材料,有的履职缺位、对明显疑点视而不见。

  “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具有明确边界。评审专家既不是刑侦专家,也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权限,没有百分百鉴别材料真伪的法定责任。其核心履职义务是开展合理合规的形式审查,发现材料存在异常疑点后及时记录并上报。”周列强调,不主张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脱离投标(响应)文件,盲目搜集外部证据、过度延伸审查范围。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循“以投标(响应)文件为核心、以评审标准为依据”的原则。

  例如,某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提出质疑:B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调查中发现,B供应商的检测报告经过了修图处理。采购人向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询问,原评标委员会回复在评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疑点或异常情形。采购人经过比对,印证原评标委员会的回复情况属实。随后,采购人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查证后处理。

  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无需为供应商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各有边界、相互衔接,共同构成防范虚假材料的多层防线。

  针对疑似虚假材料的现场处置流程,朱雨晨介绍,政府采购评审有规范化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不得直接以此为由停止评审,应当按照正常程序继续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由监管部门开展后续核查、取证与追责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原则上不直接定性虚假材料,形成了“评审不越权、履职不缺位、执法归部门”的闭环管理。(崔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