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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备注
2014年01月15日 12:09 来源: 【打印】
总注释
1.尽管GPA覆盖了附件所述范围,但不适用于以下采购项目:
1) 造船和修理;
2) 城市铁路和城市运输设备、系统、配件及相关材料,所有与工程相关的钢铁材料;
3) FSC 58项下的合同(通讯、检测和配套放射设备);
4) 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
5) 促进农业支持项目或人类食用项目发展的农产品采购;
6) 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包括战略储备石油采购活动;
7) 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包括为支持国防核材料或核技术而进行的采购。
2. 加拿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直接为政府利益或用途、旨在获取物品或服务的合同交易。采购过程系某一实体依据其要求作出决定后开始,并持续到(并包括)授予合 同的过程。采购过程不包括非合同性协议或者任何形式的政府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补助金、贷款、股本注入、担保物、财政激励及政府提供给个人、 公司、私人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货物和服务。也不包括因商业转卖而做的采购或隶属于另一加拿大实体或企业的实体或企业所进行的采购。
3. 具体或一般性涉及到附件1、附件2或附件3中的联邦或地方实体或企业的任何排除情况同样适用于任何下属实体或企业,以便维持本出价的价值。
4. 附件4中所列服务开放范围遵循对等开放原则,直到GPA所有成员就服务清单相互达成一致位置。
5. 若实体不在清单中,其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也不在开放清单中。
6. 加拿大关于附件2和3中的货物和服务(包括建筑)出价是根据与其他成员双边谈判(包括门槛价)确定的,初步出价应在1994年4月15日或之前递交,并在新《政府采购协议》签署后十八个月内得到核定。
本协议不可用于国际协议下的合同和为达到联合实施或开发工程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对于欧洲联盟,加拿大的出价不包括FSC 70, 74 和36的采购项目,直到相互开放为止。
9.对于欧洲联盟,本协议不可用于附件1和2中实体授予的、与饮用水、能源、运输或电信有关的合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