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监管处罚信息发布
2018年03月02日 08:4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区级财政部门在北京市采购网发布监管处罚信息的暂行规定》,明确划分了市、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责任,并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加快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数据接口,实现市区两级间更加快捷便利的处罚信息交互操作。《暂行规定》自2月2日开始起执行。
《暂行规定》指出,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快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建设。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里提到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是指能够通过数据接口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对接,并能对政采活动进行监管的信息化系统,从而逐步取消线下报送信息的操作模式。
根据《暂行规定》,在各区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成之前,区级财政部门做出的监管处罚信息,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信息公告,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处对区级财政部门作出的监管处罚公告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信息公告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此,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区级财政部门是区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市级财政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我们不能干预区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我们对其报送上来的信息不再进行审核,由各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但是,区级财政部门也没有权限直接将公告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在各区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成以前,只能通过这种线下接收邮件的方式,经内部审批流程,将公告发布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暂行规定》明确,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据了解,各地系统建成后,信息发布及监管的责任主体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发布流程更加简单高效。通过数据接口的方式,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将监管处罚信息直接推送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实现数据传输全流程留痕及可追溯,交互过程无需人工介入。
此外,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我们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尤其是对处罚信息发布的管理力度,规范相关讯息的发布流程,从而打造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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