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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采合同融资“只需跑一次”

2018年05月25日 08: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山东省财政厅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操作流程、优惠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省还搭建了专门的全省统一信息化共享平台,让借贷双方均“只跑一次”。

  根据《办法》,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通过平台双向自主选择,依法依规融资,按市场原则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按照“只跑一次”的原则,山东财政厅打造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赋予省级金融机构在合同融资业务中的主导权,并由其根据业务需要,为所属分支机构开立平台业务账户,无需到各市县重复备案,让金融机构“只跑一次”;申请融资贷款的中小企业,通过平台系统提报相关资料,金融机构线下审核原件,让企业“只跑一次”。《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因参与合同融资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中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的,由供应商通过平台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和无违法行为声明,经采购人和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信息将同时共享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备案合同中。采购人应当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优化简化账户变更流程,配合做好合同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账号。确需变更的,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贷款项目结清后,合同账号变更申请不再经金融机构确认。合同融资活动结束后,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应通过平台就双方履行融资合同情况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该省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管理。

  《办法》还对利率进行了优化,将优惠利率上浮幅度调整为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提高中小企业获得优惠融资的可能性,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实惠、专业的融资服务。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申请,金融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条件。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共同约定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水平高的供应商,相关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探索合同融资政策与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叠加效应。

  此外,《办法》还指出,合同融资工作应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进,将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融资履约情况纳入诚信体系。供应商存在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提供虚假材料;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合同融资;无故拖延或拒绝还款付息等行为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还应将其记入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视情节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约谈,给予限期整改等措施,情形严重的,禁止参与省内合同融资业务。对干预供应商选择融资金融机构或融资方案、无故拖延支付资金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山东省“放管服”要求,激发中小企业活力,致力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公平营商创条件,打造宽松便捷、公平有序、开放共享、自由合作、规范高效的发展环境。

  (宋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