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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布明后两年集采目录

2018年09月14日 08: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大幅上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对市(州)级和县级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据了解,2016年6月公布的《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2017年3月,青海省财政厅将青海省级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新目录再次将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了大幅上调,其中明确,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此外,自前一期目录起,青海省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中新增了对市、州、区、县级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统一规定,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州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删减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明确,市、州、县、区级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市、州、县、区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新目录也对此作了调整,市、州、区、县级不再采用同一个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改为对市(州)级和县级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方面,新目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建筑物、计算机、城市交通车辆等27项货物类项目,这些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采购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20万元、县(区)级达到10万元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共36项,包括专用车辆、图书档案设备、工程机械等21项货物类项目,建筑物施工、建筑安装工程、修缮工程等6项工程类项目以及信息技术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等9项服务类项目,这些项目中,货物类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20万元、县(区)级达到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达到50万元、市(州)级达到30万元、县(区)级达到2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达到30万元、市(州)级达到20万元、县(区)级达到10万元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新目录还提出,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等重大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属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定点采购等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药品采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气、暖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不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