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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新一期集采目录

2018年12月28日 09: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调整为50万元,区级(不含滨海新区)调整为3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然保持200万元。较上一期集采目录,市级采购限额标准上调了30万元。

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市级和区级两部分。其中,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扫描仪”等共24项,与上期相比,减少了 “电视机”“电梯”“视频监控设备”“清洁卫生车辆”“机动车保险服务”等5项,新增了“图书”1项。

“2019年《目录》新增了‘图书’项目,这主要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文件中关于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统一组织采购的要求。”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视机’项目在市、区两级目录中均被取消。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电视机’的采购量极小,其主要用于单位值班室或传达室,一般有一台就可以,目前已处于基本配备到位、少量更新的状态。”经调整后,区级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只保留了“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设备”等13项。

2019年《目录》的亮点就是将滨海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市级的保持一致,统一调整为50万元,区级(不含滨海新区)调整为30万元。

“新一期《目录》对市级和区级两级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作出规定。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市级和区级的采购量和监管水平差异较大,统一的限额标准不太合理,也不利于市区两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管。”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滨海新区是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天津市的开发开放中发挥着先试先行的示范效应,它的采购量也相对要大一些,所以今年我们将滨海新区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市级的保持一致,统一执行50万元限额标准。”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知》还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区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市教育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市教委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